刘先生购买了一部新车,由于车险不在经销商处购买较为便宜,因此他选择向朋友购买,他把保险费交付给了做保险的朋友,填写了投保单。律师
事情就是很巧合,新手刘先生在驾驶途中,转弯处不慎撞到了一位骑车的路人,造成他人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刘先生全责,需要赔付的医药费等共计10余万元,刘先生也不担心,心想自己已经投保了,向保险公司所要保险单,自己明明是周五投保的,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日期却是从下一个周的周四开始,而事故恰恰是周二发生的。律师
投保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是否能够获得理赔,上海律师沈洁认为要先分析一下投保单是什么法律性质,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发出的投保申请,本质上是要约,而保险公司推销员发出的资料和名片,属于要约邀请。在要约邀请的引诱下,投保人向保险公司发出要约,为了统一规范,投保单由保险公司提供,所以投保单不是合同。投保人投保后只能是要约,要经过保险公司承诺,才能成立合同。律师
本案件中刘先生上一周的周五找到保险代理人,购买了车辆保险,由于他自己懒得填写投保单,仅仅签了名字,其他内容由代理人待签,正巧隔了一个周末,保险代理人周一和周二都没有进入公司,周三才把资料交付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周五签发的保单,所以刘先生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能获得理赔。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