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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车辆撞死员工,保险公司能否以工伤事故为由拒赔交强险

某工厂对自己所有的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为50万元,工厂的员工在某号内倒车时将刘某倒车撞倒,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交警到现场后认定本起事故为非道路交通事故。律师

驾驶员刘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逮捕,后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起公诉,判决其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刘某在案发时,系职务行为,故而工厂作为雇主承担了所有的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72万元,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3万元,共计支付赔偿款75万元。作为车辆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赔偿了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拒绝赔偿交强险的12万元。律师

某工厂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保险单,证明存在交强险保险合同关系;刑事判决书,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工厂已经对受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工厂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可见,交强险赔偿不区分交通事故发生的场所、地点,在法律意义上的道路或非道路上发生的车辆事故。律师

保险公司以交通事故没有事故责任认定书为由拒绝理赔交强险,但受害人是该厂的职工,事故发生于其履行职务过程中,故应当按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申请工伤理赔,受害人死亡后,工厂也的确申请了工伤保险理赔。

涉及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刘某已经被行驶判决,出险后,保险公司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部分以被害人可以申请工伤理赔为理由,拒绝赔付。无论受害人家属是否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工伤事宜,均不影响车辆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交强险保险合同关系,拒绝赔偿保险金缺乏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发育判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赔付某食品公司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金11万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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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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