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汽车运输队为牌号为沪B的福田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向平安财险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为牌号为沪D的挂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间均为2013年12月13日至2014年12月12日。律师
2014年5月20日,汽车运输队的司机驾驶上述牵引车及挂车在重庆市行驶过程中,因避让行人紧急制动,车上装载的钢结构发生移动,造成车辆损坏。该事故经认定,驾驶员负全部责任。
事后,事故车辆经鉴定损失为60,845元汽车运输队支付鉴定费2,425元,施救费6,000元。汽车运输队请求判令平安财险向汽车运输队支付理赔款69,270元及延迟支付理赔款期间的利息损失。
平安财险辩称,汽车运输队车辆事故损失不属于车损险理赔的范围,且平安财险已向汽车运输队尽到了告知和提示的义务,按合同约定,应予以免赔。律师
在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一、第二条中约定了保险责任,在责任免除条款第三条第(四)项中约定:对于本车所载货物的撞击、腐蚀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该免责条款以黑体字加粗印刷。
在投保单的投保人声明一栏有如下文字记载:“投保人声明:……本人确认已收到了《平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且贵公司已向本人详细介绍了条款内容,特别就黑体字部分的条款内容和手写或打印版的特别约定内容做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完全理解,并同意投保。……”,汽车运输队在该栏盖章确认。律师
对于被保险车辆本车所载货物的撞击、腐蚀产生损失的免责条款,在《平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9版)》中已用黑体字加粗印刷,汽车运输队在投保单“投保人声明”一栏中也盖章确认收到了《平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且平安财险已向汽车运输队详细介绍了条款内容,特别就黑体字部分的条款内容和手写或打印版的特别约定内容做了明确说明,汽车运输队已完全理解,并同意投保,因此就保险免责条款平安财险已尽到提示和明确告知、说明的义务,应属有效。律师
汽车运输队要求平安财险赔付事故车辆损失、评估费、施救费及延迟赔付的利息损失等诉讼请求不符合双方约定且于法无据。依照《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判决如下:驳回汽车运输队的诉讼请求。(2015)杨民五(商)初字第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