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导读:王某和余某是朋友关系,相约逛街。余某驾车到达目的地后在停车过程中操作不慎,将在一旁等候的王某装伤。交警部门认定余某负事故全责,经鉴定,王某构成十级伤残。王某将余某和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院。律师
案例引用
余某驾驶汽车带着朋友王某一同前往某商场逛街。到达商场门口时,王某先行下车,在一旁等候余某泊车。谁料余某油门控制失误,将王某撞倒。事发后,王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交警部门认定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治疗终结后,经鉴定,王某构成人体十级伤残。保险公司并不能将王某的全部损失赔请,王某将朋友余某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各项损失为18万余元。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共应赔偿12万元。剩余的6万元应由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的被告余某进行赔偿。律师
律师事务所点评:
本案中被告余某对事故应当承担的责任事实清楚,理应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
根据交强险的相关规定,接受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该责任范围为12万2千元,其中2千元是物损,因此本案中交强险的赔偿为12万元。律师
交强险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机动车均应当投保的强制险种,是为了让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能够得到赔偿。但交强险作为强制险,其保险的额度并不高,不能全部赔偿比较严重的交通事故中的损失。因此机动车驾驶者一般都会另外投保一定额度的机动车商业险,本案中就是因为没有投保商业险,超出交强险的6万元须侵权人自己承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