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导读:陈某驾驶车辆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自己车辆5000元损失,经交警鉴定,陈某负全责。陈某找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以陈某车辆未按时进行年检为由拒赔,陈某为此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律师
案例引用
陈某驾驶的保险车辆与他人的车辆相碰,造成自己车辆损失5000元,交警部门认定陈扬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找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以陈某车辆未进行年检为由拒赔,陈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5000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陈扬在出险时被保险车辆行驶证过期,构成免责规定的不赔事由。认为涉案车辆年检在发生事故前已到期,而最近一次检验期为发生事故后补办,证明被保险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已超过检验期,据此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律师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原告提供保单上的免责部分有需详细阅读的规定,该部分内容还加黑加粗的黑体字进行了特别标示,记载陈扬明确已收到保险条款且阅读熟知。原告身为一名驾驶员、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对保险免责条款应当是清楚的。该免责条款内容均合法,故被告保险公司无须赔偿,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律师事务所点评:
本案是一起投保车险的车主与保险公司就自身车辆损失赔偿问题产生的纠纷,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拒赔。
保险公司机动车保单的重要提示中写明免责条款,即发生事故时,无公安机关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及临时移动证;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该条款以加黑加粗的字体表示,原告签字予以确认。律师
保险公司对涉案车辆因超过年检有效期未作年检的,依据合同予以免责的主张,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及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此类免责条款强化了对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的社会义务规范,对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其中既没有加重投保人的义务,也未免除保险人应尽的责任。法院依此作出正确的判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