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在停车场丢失牵扯到车主、停车场、保险公司三方面的利益关系,车主究竟应当找谁赔偿?车主和停车场之间的协议会不会影响保险公司的赔付?律师
蒋先生是电话咨询卡的客户,他的爱车在露天停车场发生失窃,蒋先生此时才发现停车凭证上有遗失车辆最高赔偿15万的小字,而蒋先生的爱车估价远远高于这个标准,蒋先生想向保险公司索赔,又担心明年保费会涨价,同时也担心保险公司会因为他和停车厂的约定而只赔15万,为此忧心忡忡。律师
沈律师解答如下:如果停车场是经营性的场地,他和车主之间形成的合同是有偿保管合同,而如果停车场是免费的,他和车主之间形成免费保管合同,根据是否有偿的标准保管人的责任也不同,有偿保管中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有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单方面拟定的赔偿条款属于格式条款,约定遗失车辆最高赔偿15万是限制了车主的权利,加大了车主的义务,而减去停车场的责任,属于无效格式条款,停车场应当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赔偿。律师
沈律师认为既然车主和停车场之间的约定属于无效条款,车主完全不必担心这个约定会影响保险公司的索赔,可以选择停车场作为索赔对象,或者向保险公司索赔,然后将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根据代为求偿权向停车场追偿。当然车主如果没有投保机动车盗抢险的只能向停车场索赔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