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是一家外贸公司的老总,最近张先生为一件事情非常烦心。张先生为了更好的开拓业务,公司买了一辆宝马7系轿车,并办理了相关保险。没多久该车就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却以事故发生时该车没有行驶证及号牌为由拒绝赔付。张先生想保险公司保险金都收了,没有不赔钱的道理。为解决心中的困惑,张先生找到黄律师寻求法律上的帮助。律师
【律师分析】本律师认真听取了张先生对整个事情的讲述,并仔细审查了张先生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定的保险合同。认为保险公司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对张先生公司进行赔偿。因为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依据就是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责任免除条款,即“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不予赔偿。但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对该免责条款的理解和适用明显错误,因为该免责条款是针对在保险合同履行期间,被保险车辆丧失行驶证或号牌的情形。律师
如果在投保时,保险公司明确知道投保车辆没有上牌,而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与投保人协商约定在车辆上牌以后保险合同才生效的条款作为保险合同生效的附加条件,那么保险公司就不能以此进行拒赔。
新《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本律师最后提醒广大的车主朋友,购买新车有一个办理牌照时间,关于这一短时间里的事故如何赔偿,需要提前与保险公司协商。对车主有利的做法是约定在保险合同双方签字的时候就生效,这样会对车主提供更加全面的保护。车主朋友们应尽量避免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在车辆上牌以后保险合同才生效。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