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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

只有在投保了特种车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特种车损失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特约了本条款的特种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特种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被保险机动车停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金额内向被保险人补偿修理期间费用,弥补停驶损失。律师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下列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修理期间费用补偿:

(一)因特种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事故而致被保险机动车的损毁或修理;

(二)非在保险人指定的修理厂修理时,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

(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操作人员拖延车辆送修期间;

(四)本保险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1天的赔偿金额,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规定。

第三条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保险金额=补偿天数×日补偿金额。补偿天数及日补偿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内约定的补偿天数最高不超过90天。

第四条赔偿处理

全车损失,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修理天数的,以双方约定的修理天数为准。律师

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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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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