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酒后驾车,行使途中将乙撞成重伤,乙送往医院后不治身亡。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甲后被刑事拘留。因此,甲的家属代替甲在乙抢救期间先行赔付乙的医药费10余万元。甲委托律师起诉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甲的家属代为支付的乙的医药费以承担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律师
律师评析:
对于 “醉酒驾驶”保险公司应当先行垫付受害人且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
“交强险”的本质具有公益性质,重点在于保障受害人,因此与“工伤”一样属于无过错责任,即只要受害人不存在故意受害的行为,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但是,对于“醉酒驾驶”或者“无证驾驶”等情况来说,虽然加害人本身的故意和重大过失导致事故的发生,但仍然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只是此时的理赔责任中,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保险公司先行垫付相关费用保障受害人迅速得到治疗之后,可以向加害人进行追偿。律师
根据上海高院《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其交强险的责任范围内垫付相关费用。之后享有追偿权。
另外,上海高院《解答》的第四条还规定,加害人已经在保险公司理赔前支付了赔偿金的,加害人不能再要求保险公司承担。所以本案中,甲无权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他已经支付给受害人的赔偿金。律师
作者:范霆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