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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员有重大过错的,交强险仍应赔偿被害人损失

【法律咨询】万某晚上骑自行车路上被Z驾驶的汽车撞倒,导致大腿骨折;案发后经测定Z系醉酒驾驶。Z垫付五千元后就不再支付任何费用。于是万某将Z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案件审理时,保险公司称,根据《交强险条例》和《交强险条款》相关规定,醉酒驾驶致人伤害的,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律师

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保险公司已经垫付了相关费用,对其他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果真是醉酒驾驶,保险公司除了垫付医药费之外,就没有其他责任了吗?本律师就保险公司的说法进行分析,驳斥保险公司的说法。

有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只需承担医疗垫付责任,依据《条款》和《条例》规定,保险公司承担的只是垫付抢救费用的责任,即只负责支付医疗费,不负责因人身损害而导致的其他赔偿责任,如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财产损失等。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不应免除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交强险条例》规定,只有当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律师

本律师赞同前一种观点。因为交强险是国家基于公共政策的需要,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保障,具有社会公益属性。通过强迫机动车所有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并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由保险公司对在责任限额内的损失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交强险条例》第21条所确定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即交通事故发生后,只要不是受害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均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而不论机动车方是否有过错及过错大小,将本该由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使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保障。律师

可见,不免除保险公司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符合立法宗旨。交强险设立的目的是使受害人及时得到救助,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如果保险公司以醉酒为由拒绝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进行赔付,显然是与立法目的相违背的。

另外,保险公司不仅要承担抢救费用还应承担其他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虽然《交强险条款》第九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醉酒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该规定是依据《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制定的,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只规定了对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的免除,未规定对其它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免除。律师

更重要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做了原则性规定,该条款属于强制性规定,系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根据下位法应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在法律、法规均没有明确免除有关责任的情况,应依据上位法有关原则性规定处理,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除抢救费用外的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损失。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保监厅函[2007]77号"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二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盗抢车或故意行为等四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只垫付费用,被保险人无责,只在无责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该答复不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只要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如何,由保险公司首先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免除该义务的唯一事由是受害人的故意行为,驾驶人的过错并不是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律师

本文代表黄宇律师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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