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骑电动自行车和被告蒋某驾驶的小轿车在路口相撞,原告倒地受伤,交警支队认定该起事故蒋某承担全部责任。刘某要求赔偿交通事故的损失。交通事故造成两人受伤,另外一名伤者王某也起诉,经过调解,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医疗费5,539.60元,交通费300元。律师
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鉴定人因之左膝外侧半月板前角撕裂,关节腔积液,左股骨下端及胫骨平台骨挫伤,致左下肢丧失功能16%,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构成十级伤残,酌情给予休息期4个月、营养2个月、护理2个月。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限额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律师
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2,234.3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2,400元、残疾赔偿金80,376元、误工费6,4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00元、鉴定费1,800元、律师费4,000元,合计104,190.30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理赔限额内赔偿原告98,390.30元,超出部分5,800元由蒋某赔偿。
被保险人有责任的情况下,交强险的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千元,合计最高为12.2万元。根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鉴定费1800元和律师费4000元都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故而由蒋某承担。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