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导读:Z所属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发生火灾,造成损失共计18万元,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损失险和商业险,但保险公司以Z未及时申请火灾原因认定致原因不明拒绝赔偿,双方引发纠纷。律师
案例引用
Z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发生火灾,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发生火灾时处于投保期间,均不计免赔率。保险中赔偿范围包括因火灾造成的损失,但保险条款中又将因不明原因火灾受损规定为免责条款。Z在火灾发生后未申请火灾原因认定,时候由于现场被撤除消防部门无法进行火灾原因认定,因此Z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该免责条款拒赔。
Z认为保险公司没有明确告知无火灾原因认定保险公司可以免责,故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损飞、施救费等共计18万元。律师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车辆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虽然在被告在条款中写明将不明原因的火灾列在免责条款中。但该条款作为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并没有明确告知原告的义务以及做出合理的解释,但被告均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尽到义务,故该条款对原告不发生效力,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8万元。
律师事务所点评:本案是一起车辆保险合同纠纷,原告在车辆发生火灾后未及时申请火灾原因认定导致火因无法确定,被告因此拒赔。律师
原被告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公司对不明原因的火灾导致的车辆受损免责。该条款是保险公司免责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的相关规定,对于一方免责的格式条款,主张免责的一方须对相对方进行详细的说明解释。
比如本案中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合同中对自己免责的格式条款向投保人进行明确告知和详细说明,对保险车辆发生火灾时投保人如何报案、如何提起火灾原因认定等作出详细的解释等等,则该免责条款方可产生效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