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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没勘察车辆自燃,如何定火灾原因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吴G与人保财险签订机动车保险单,被保险人为吴G;承保险种为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同商业险的保险期间。律师

航头派出所出具案件接报回执单,载明:报警人,报称停放奔驰车辆前部着火了,后报警经消防灭火后,发现车辆发动机、前挡风玻璃等均已烧毁。另据报警人陈述,其发现起火前在该位置停车过程中,因前后车位都有车子,故在停车时其车辆底部多次与前方的铁架子、街沿石碰擦,后回到宾馆后不久就发现车辆起火。

保险公估公司出具了鉴定报告,明确造成本次事故的损失原因为驾驶司机操作不当所致,属人保财险机动车辆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因该车实际维修价值已超出车损险保险金额,依照全损损失定价,总计为车损保险金额285,500元-(285,500元×13个月×0.6‰)=263,231元-残值13,231元=250,000元。吴G支付评估费5,000元。律师

就事故发生后,吴G方是否及时向人保财险报案争议,驾驶员陈述,我向保险公司进行报案,接线员说你没有自燃险,我们不予受理,保险公司的电话是拨打114询问的。……回来得挺晚,晚上看不清,灯光很昏暗,车子比较多,就直接“杀”进去了,有可能碰到异物有响声,来回好几次停好后,我就直接上去了。我第二天早上起来的时候才知道这个停车位是一个斜角。

吴G拨打了人保财险保险单载明的联系电话95518二次,打电话经过为:第一次,先拨打95518-报案1-客服代表编号为6615的工作人员接听电话,经该客服代表查询,吴G就事故情况向该客户代表进行陈述。吴G询问,如果车辆没有投保自燃险,是否不予受理。经客户代表解释,车辆如果是非营运性质用车,没有投保自燃险,报案信息是无法登记的。律师

第二次,客服代表编号为6368号的工作人员接听电话,吴G询问,如果车辆没有投保自燃险,是否就不予受理。该工作人员回答,如果车辆没有投保自燃险,且是家庭用车,那么是不予理赔的,按照保险公司的做法,如果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那么保险公司对该报案是不予受理的。

人保财险未提供本次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的报案录音资料。

原审法院认为,涉案保险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人保财险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予以理赔。

首先,就事故发生后,吴G是否向人保财险及时报案争议,本次事故吴G驾驶员陈述,事故发生后向人保财险报过案,因系火烧引起,人保财险接报人员以未投保自燃险而不予受理。而人保财险主张,吴G未按约定在48小时内及时报案。律师

吴G当庭拨打人保财险的报案电话两次,人保财险两个客服人员均明确如未投保自燃险,保险公司对该报案是不予受理的,其中一名客服人员更明确按照保险公司的做法,如果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那么保险公司对该报案是不予受理的。

考虑到吴G车辆已使用了13个月,吴G已对事故发生后需及时向人保财险报案应已知晓。而本次事故系火烧,人保财险又确实存在此种保险事故,如不投保自燃险人保财险对该种报案是不予受理的情况,对吴G的主张予以采信,认定吴G已及时向人保财险报案。

其次,就车辆是否为自燃属人保财险免责范围争议?人保财险主张车辆系自燃。吴G对此予以否认,并进一步解释,吴G一直想查明火灾的原因,而人保财险一直不愿意受理并查勘,所以才委托保险公估公司进行鉴定。律师

原审法院认为,本次事故虽然没有消防部门的认定书,但保险公估公司进行了公估,并出具了鉴定报告,明确造成本次事故的损失原因为驾驶司机操作不当所致,属人保财险机动车辆损失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估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对保险事故的公估具有权威性,其对本次事故作出的鉴定结论,具有证明力。

在人保财险未能举证证明本次事故系自燃引起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对人保财险的主张不予采信,人保财险应对本次事故承担理赔责任。相应的损失,已经吉林中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公估,推定全损,扣除残值后的损失为250,000元其公估结论,符合双方保险合同的约定,人保财险应按此金额向吴G赔付。相应的评估费5,000元,亦应由人保财险承担。律师

判决后,上诉人人保财险不服原审法院民事判决,上诉称:被上诉人未及时向上诉人报案,也未向公安机关报案致上诉人无法查清火灾原因,上诉人不应承担保险责任。公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认定本案起火原因的依据。被上诉人未提供火灾认定之证据,应认定为自燃。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是本次事故是否属于保险事故,是否及时向上诉人报案。首先,根据驾驶员向公安机关的报案及浦东新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事故证明,发生了一起火灾事故,烧毁了被保险车辆,本起事故系保险事故;

其次,本次保险事故被上诉人是否已向上诉人报案。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诉人报案,造成上诉人无法确定事故原因及损失,故其不应承担理赔责任。被上诉人认为其当时已向被上诉人报案,因被上诉人认为是自燃,未予立案受理登记,故应由上诉人按照保险合同予以理赔。律师

根据在原审庭审中,被上诉人当庭两次拨打上诉人报案电话,上诉人客服人员认为是自燃而不予受理的情况,且上诉人未提供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的报案录音资料,结合被上诉人已在火灾发生后当天已向公安及消防机关报案的事实,确认被上诉人未向上诉人报案的事实依据不足;

第三,本次事故的原因是否无法查清。发生火灾事故后,经有资质的公估机构对事故进行了鉴定,明确了本次事故的原因是驾驶司机操作不当所致,属于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2015)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230号(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8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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