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车辆驾驶员乙醉酒驾车,撞死丙。事后,甲、乙与丙达成调解协议,甲、乙一次性赔偿丙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30余万元。乙被判处交通肇事罪,实刑3年,缓刑5年。之后,甲起诉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他支付给丙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承担保险公司应有的理赔责任。
律师评析:律师
普通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理赔范围。
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限额内承担“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依鉴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根据需要)、“丧葬费”(死亡)、“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死亡赔偿金”(死亡)、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醉酒”或者“无证”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可能缩小,但应当有利于被保险人与受益人。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除财产损失外,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律师
因此,对于交通事故中规,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究竟是何种限定?根据最高院2009民立他字第42号函复,对《条例》第二十二条中的“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应作广义的理解,即这里的“财产损失”应包括因人身伤亡而造成的损失,如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所以根据此函复的话,“醉酒”或者“无证驾驶”等情况的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大大缩小。
可是,由于该函复并不具有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效力,另外,上海高院《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也并未就“财产损失”作出解释,因此,个人认为应当根据保险法的原则,作出对被保险人与受益人有利的解释,即限制解释财产损失。律师
作者:范霆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