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起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某分公司,称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了保险事故,原告方驾驶员驾驶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东海大桥上和他车相撞,造成车辆和两车驾驶员各有伤害,经上海港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原告的驾驶员承担次要责任,经过法院判决原告应该赔偿对方1.7万元,自担损失7.6万元左右。赔偿后原告向保险公司理赔遭到拒绝。故而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75,760.38元,车辆维修费及现场施救费1,758元。律师
原告提供了两份交通事故的民事判决书和法院判决书金额的付费凭证,事故责任认定书、机动车辆交强险、商业险保险单、机动车辆保险单付费发票、机动车辆保险损失确认书、机动车辆修理发票及修理清单、现场施救费发票及作业等证据。经查明法院认为原告说的情况属实。律师
被告保险公司提交书面异议申请书,认为和被告签订商业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周口市某货运有限公司,不是原告某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原告以保险合同的一方提起诉讼,违反了保险费和合同法关于诉讼主体的规定。原告非合同关系当事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本案件中涉案保险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了保险理赔范围内的事故,但案外人周口市某货运有限公司和被告公司就原告名下的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签订了商业保险合同,该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是周口市某货运公司,虽然发生发生了保险事故,但由于本案件双方没有合同关系,故而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律师
沈洁律师评析,假设这辆挂车如果是原告出租给案外人某周口市货运公司的,基于货运公司有保险利益,为承租人,可以向保险公司以自己名义投保,并且指定自己作为被保险人,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告代为赔偿了交通事故的费用,可以向承租人索赔,然后承租人也就是车辆的被保险人才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这是我们还原案件的一种设想,如果周口市某货运公司没有任何保险利益的,是不能为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返还保费,如果保险公司当时接受投保,多数是有保险利益,最常见的就是集卡的互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