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驾驶登记在施某名下机动车,载有徐A及徐B、徐C、徐D沿G40中间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G40出沪35.8公里处时,机动车正面撞击前方因故障顺向停于同车道内的Z(使用变造的他人机动车驾驶证、持有B2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不予准驾且改变车辆识别号的乙车尾部,造成蔡某、四名乘坐人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律师
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蔡某驾驶机动车时疏于观察、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事故,应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Z驾驶牵引车在车辆发生故障难以移动时未按规定在故障车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造成事故,应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机动车乘坐人均不承担事故责任。
徐B经送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当日,徐A被送往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重度闭合性颅脑外伤、颈椎7横突骨折、左锁骨骨折、右第1肋骨骨折、左肺肺炎,截止6月19日共住院12天。徐A为治疗伤情支付医疗费123,066.20元。律师
牵引车在保险公司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为1,000,000元,不计免赔率。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商业三者险条款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七)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律师
牵引车实际车主为栾某,栾某分别与大进运输公司、B公司签订车辆挂靠合同、运输车辆承包加盟管理书,将牵引车、挂车挂靠在两公司处。2014年3月,Z冒用“陈某”名义以准驾车型为A2驾驶证至被告栾某处应聘驾驶员。栾某安排其开牵引车直至事发。事发时,Z持有准驾车型为B2的驾驶证,并无驾驶牵引车资格。
徐A要求以上损失由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或不属于保险限额部分被告蔡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栾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施某对蔡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挂靠公司对栾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蔡某与被告栾某对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互负连带责任。律师
轿车驾驶员蔡某辩称,其和徐A系朋友关系。徐A主动请求蔡某开车将其母亲从瑞金医院接回崇明。出于朋友道义帮助徐A,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徐A损失应由其自行负责。Z持有准驾车型不符驾照驾驶乙车,应当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
施某辩称,机动车属于施某所有,但施某事先对蔡某应徐A请求驾驶机动车接送徐A等并不知情,因此本起事故与施某无关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律师
栾某辩称,系牵引车车主,事发后,公安机关才告知应聘的“陈某”真名叫Z,并不持有准予驾驶牵引车驾驶证。作为Z雇主愿意依法承担本起交通事故中Z应负的赔偿责任。已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徐某损失。Z不持有准驾牵引车驾驶证的行为与本起事故发生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不应以此为由拒绝承担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
牵引车的保险公司辩称驾驶员Z驾驶的牵引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仅同意在交强险医疗限额内承担徐某损失垫付责任并保留追偿的权利。
蔡某对徐某受伤的损害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Z对徐某受伤的损害后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本起事故因蔡某、Z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各自侵权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的原因力大小、过错程度轻重均能够确定,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对徐某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徐某要求蔡某、Z之间对对方赔偿义务互负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律师
蔡某主张其系应徐某请求无偿为朋友提供帮助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蔡某即使出于朋友之义帮助他人,但在帮助他人过程中,作为一名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安全驾驶以防发生事故,因其不当驾驶行为对本起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应当依法赔偿由此造成的徐某损失。
蔡某接受私人请托驾驶机动车为朋友办理私事,即使蔡某平日为施某工作,雇主施某亦不应为蔡某在本起事故中的行为承担雇主责任,同时施某作为车主,对本起事故发生亦不存在过错,故徐某要求施某对蔡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律师
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栾某作为Z雇主,应由被告栾某对Z未按规定在故障车来车方向设置警示标志造成事故发生致使徐某受伤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的30%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挂靠公司分别作为牵引车牵引车、挂车的被挂靠单位,对于属于牵引车一方责任,应当与栾某承担连带责任,考虑到牵引车、挂车分别挂靠情形,由两家挂靠公司各自对栾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中50%承担连带责任。律师
牵引车虽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牵引车驾驶员Z未取得驾驶牵引车相应资格,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事故导致的受害人人身损害部分予以赔偿。鉴于本起事故造成多人伤亡且受害人均提起诉讼,按照各受害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至于商业三者险部分,根据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规定,Z未取得驾驶牵引车相应资格,拒绝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驾驶员驾驶车辆应当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属于一般公众均应知晓社会常识,栾某、某公司以未明确告知、提示被告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免除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为由不予采纳。律师
徐某主张的损失范围中:医疗费。徐某因本起事故支付的医疗费123,066.20元,均有病史、医疗费发票为证。住院伙食补助费。按20元/天标准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以上两项合计123,306.20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徐某3,135.03元,余额120,171.17元由蔡某承担70%计84,119.81元,由栾某承担30%计36,051.36元。其余费用按比例承担,计算得蔡某赔偿徐某84,119.81元;栾某赔偿徐某36,051.36元;挂靠公司1和2分别对栾某应付赔偿款中的18,025.68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635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