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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出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理赔交强险部分

儿子无证驾驶摩托车与他人碰撞后致人死亡,父亲代儿子赔偿了死者家属的损失后,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其垫付的款项,被保险公司拒绝,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律师

有观点认为,驾驶机动车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行为,又是一种比较复杂的操作技能,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即必须到具有驾驶培训资格的单位进行培训,并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考试,合格后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才具备驾驶机动车辆的资格。

所以驾驶机动车必须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必须是依法取得了机动车驾驶资格的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不能是合法驾驶人,不能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中的被保险人,机动车权利人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对无证驾驶人没有约束力。所以无证驾驶人之父向受害人亲属支付的赔偿款不属于保险垫付款,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该赔偿款应由无证驾驶人来承担。律师

另外有一种观点认为,交强险是一种法定强制保险,只要是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就必须投保交强险,与建立在双方自愿协商基础上的普通商业保险不同。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能够获得及时、充分的救济,具有较强的社会公益性质。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保险法》第50条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中实行严格责任,即只要投保的机动车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原则上就要进行赔偿,保险公司免责的情形是被害人故意造成损害,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的规定,除此以外的情形,包括驾驶人没有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驾驶,即便保险公司将这些情形列入保险免责条款也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归于无效,保险公司不应免责,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律师

本律师支持后一种观点,本案中受害人的死亡不是由自身故意造成,且其在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所以保险公司不具备法定免责条件。保险公司不能排除自己的责任,将无证驾驶人的过错让受害人承担。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应当将无证驾驶人父亲在责任限额之内先行垫付的费用支付还给他。律师

本文由范霆晔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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