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机动车驾驶人醉酒驾车致人损害的,是否可以成为保险公司拒付保险金的理由?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或者醉酒的;……”由此可见,我国行政法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醉酒驾驶,造成第三个受到损害的,保险公司不能免责,只是具有追偿权而已。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律师
机动车驾驶人醉酒驾驶,造成第三人受有损害的,对于人身损害而言,保险公司应该在强制保险金额的范围内予以赔偿,而不能免责,但保险公司在赔偿之后可以向致害的机动车驾驶人追偿;但是对于财产损害,保险公司可以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