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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致车上人员受伤,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上海律师导读:王某坐在朋友Z车中,行驶在高速公路时由于爆胎,乘坐在该车上的王某被甩处车外受伤。经鉴定,构成交通事故八级伤残,该车仅投保了交强险,王某将Z和保险公司一同起诉至法院,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律师

案例引用

王某驾驶轿车沿某高速行驶时,因车辆突然爆胎,导致车辆失控撞向高速公路护栏,乘坐人王女士被甩出受伤,并于当日被送至医院进行了剖腹探查等治疗。出院后,李女士被评定为交通事故八级伤残。经公安交巡警部门认定,驾驶人Z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涉案肇事车辆经检验合格,并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因多次索赔无果后,王某一纸诉状将Z与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院。被告Z对原告的陈述没有异议。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原告实际为车上乘客,而非第三人,根据交强险条例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公司不应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律师

原告根据保险公司的辩称认为,事故认定书中虽未记载其系被甩出车外受伤,但交警事故处理卷宗询问笔录有她系爆胎被甩出车外的记载,该笔录距事故发生不久,最具真实性,故其在本次事故中已由车上乘客转化为第三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强险赔偿对象的受害人即第三者不包括本车上人员。本车上人员和本车外人员的区别比较固定,因交通事故撞击或爆胎等原因导致车上人员脱离本车的,不存在原告所说的转化为第三人的问题,仍属于本车上人员,不应由交强险赔偿。因此本起事故应由被告Z赔偿10万余元。律师

律师事务所点评:

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致车上人员受伤引起的纠纷,该案的争议在于原告是否属于保险公司应当理赔的范围。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律师

根据这一规定,保险合同中的第三人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因此,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是否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这一特定瞬间是否身处被保险车辆之内为依据,否则严重加重保险公司一方的责任。故本起事故中原告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应由被告Z承担赔偿责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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