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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被撞成横突骨折,逃逸未获商业险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年2月4日19时许,顾Z驾驶轿车行驶至上海市浦东新区祖冲之路进牛顿路时,与驾驶电动车至此的郑F相撞,造成郑F受伤、物损的交通事故(顾Z逃逸)。经警方认定,郑F负次责,顾Z负主责。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南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郑F损伤后的伤残程度及休息、护理、营养时限进行法医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郑F因交通事故致腰4右侧横突骨折,伤后休息期150日、营养期60日、护理期60日。

郑F请求判令被告赔偿郑F80,235.50元,上述费用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内先予赔偿,余款由顾Z赔偿。

顾Z称对交通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应由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内先予赔偿,余款再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保险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0,000元,不计免赔率)均投保在本公司。本次事故造成二人受伤,顾Z在发生事故后逃逸,如法院判决在交强险中赔偿的费用本公司会予以追偿,按约商业三者险中对郑F之诉请不赔偿。律师

各方对住院伙食补助费170元及顾Z为郑F垫付的现金56,000元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合意一致。

郑F主张医疗费8,807.50元(已扣除伙食费),顾Z认为要求扣除伙食费及非医保的费用。

郑F主张误工费12,500元/月×5个月,郑F在软件公司从事研发工作,每月税后收入为13,,000元,顾Z认为应提供受伤前一年的工资明细、实际误工损失等,否则不认可。郑F提供的薪资证明中明确其收入损失共计21,669元。

郑F主张护理费45元/天×60天,顾Z认可30元/天×60天。郑F主张营养费40元/天×60天,顾Z认可30元/天×60天。郑F主张交通费953元,顾Z认可100元。

郑F主张物损费1,200元(电瓶车损失费1,000元、衣物损失费200元),顾Z认为电瓶车无定损单和维修清单不认可,衣物损失费酌定,财产保险公司均不认可。律师

郑F主张鉴定费900元,顾Z对金额无异议。郑F主张残疾辅助器具费475元(购护腰带),顾Z无异议,财产保险公司不认可。郑F主张律师费3,000元,顾Z认为过高,按责任比例承担。

本事故发生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间,警方认定顾Z事发后逃逸,由此造成郑F人身损害,由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事故双方按各自的事故责任分担。律师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郑F医疗费用赔偿额(医疗费8,807.50元、营养费2,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元)中的5,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额(误工费21,669元、护理费2,70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75元)中的25,344元、财产损失赔偿额(车辆损失费1,000元、衣物损失费200元)中的1,200元,合计31,544元;律师

顾Z赔偿郑F医疗费用赔偿额中的4,862元、律师费2,500元、鉴定费720元,合计8,082元;郑F返还顾Z垫付的现金56,000元。(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7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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