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女在马路上步行过程中,被一辆某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小客车撞到受伤,交警进行了责任认定,认定为小客车全责,苏女无责。伤愈后她进行了伤残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20094元、营养费2700元(营养3个月)、护理费4800元(护理4个月)、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十级)、衣物损失费20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无责)。要求承保第三者责任险的某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共同承担赔付责任。律师
双方的证据有:苏女户口簿一册,记载原告户别为非农业家庭、要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上海市某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用于认定事故责任方;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颅脑外伤后遗留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构成十级伤残,以及对护理期限等作出了鉴定;苏女就医的病史两份、门急诊医药费专用收据115张,医院处方笺1张和外购药品发票34张,共计医疗费37077.83元;《聘请律师合同》和发票,计3000元;护工费单据6张,计1567.50元;出租车发票14张,计232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明肇事机动车购买了交强险。律师
出租汽车公司称对事故的责任认定没有争议,肇事司机确实是公司的员工,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属于工作时间,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统一对交强险之外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代理费和残疾赔偿金都没有异议,但是对护理费的金额有异议,要求按每月900元标准计算,四个月共计3600元。目前他们已经垫付了、住院日用品费18元、交通费232元、护理费1567.50元,要求予以扣除和处理。律师
保险公司称鉴定费(出租公司代垫)不在保险公司承保的交强险范围内,不予理赔。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称统一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责任,该车辆投保金额为122000元(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财险上海分公司应在上述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其他赔偿无异议,可以支持,关于护理费4800元,也属于护工价格的合理范围,可以支持,衣服确有损毁,赔偿金额也合理,可以支持。判决支持苏女的部分请求,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出租汽车公司赔偿赔偿原告苏某残疾赔偿金20094元、医疗费27078.60元、营养费2700元、住院日用品费18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已经支付的予以抵扣,诉讼费由出租汽车公司承担。律师
本案件的争议很小,仅在护理费上有小额差距,为何当事人不能协商,要到法院去诉讼呢?其次保险公司不是致害人,为何也是被告,又为何不承担诉讼费呢?沈洁律师认为在实践中事故责任方不愿意自己掏腰包垫付所有的费用,支付后向保险公司理赔,往往十赔九不足,发生争议需要由被保险人起诉保险公司,与其如此,不如不赔让受害人起诉自己,直接把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判令其承担责任。律师
只不过和协商相比,责任人需要多承担两个方面的费用:第一,受害人因聘请律师产生的律师费,不过由于法院对交通事故的律师费支持金额有限,一般不高于5000元,常见的是3000元或者更低,这笔损失有限。第二,诉讼费,责任人作为事故的责任方需要承担败诉引起的诉讼费,由于诉讼费金额也不高,这笔损失也有限。而如果不通过诉讼,保险公司往往对精神损害赔偿拒赔,那么责任方赔偿后,自己得起诉保险公司,综合考虑还是让受害人起诉较为便捷。至于保险公司为了杜绝受害人和责任人串通赔偿精神损失费或者其他误工费之类,就作出拒赔。由于保险公司并不是责任人,加为被告只是为了案件审理的便捷,故而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诉讼费。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