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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醉无法驾车,代驾司机出事故能否追偿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任先生驾驶投保车辆外出就餐,因酒后无法驾驶,联系驾驶服务公司代驾,驾驶服务公司指派代驾司机,由代驾司机驾驶投保车辆。在代驾过程中,投保车辆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车辆撞到护栏,造成车损及路基损失。经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代驾司机负全部责任。律师

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进行了赔付,要求驾驶服务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驾驶服务公司称,代驾司机属于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合法驾驶人驾驶被保险的机动车过程中,造成被保险的机动车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无权向其进行代位追偿。

《代驾服务协议》约定:代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先由交强险赔偿,再由商业险赔偿的原则,如果以上两方面赔偿后仍有损失余额,再由驾驶服务公司赔偿。律师

任先生系被保险人,其委托代驾人代为驾驶投保车辆,符合“被保险人允许”之条件,代驾人具备投保车辆相应的驾驶资格,符合“合法驾驶人”之条件,保险公司对代驾人系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不持异议。从《合同法》角度看:代驾公司应邀派司机为任先生代驾,双方形成代驾合同关系。按照合同要求,代驾公司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将被代驾人任先生安全运送至目的地。本案中,任先生由于参加了车辆保险,保险公司对其本人及车辆损害进行了相应的赔付。律师

从《保险法》的角度看,代驾人不具有“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代驾人系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发生保险事故属于承保范围,保险公司无权追偿。代驾人属于合同约定的合法驾驶人,但其不属于《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律师

代驾员为顾客开车,车主作为普通消费者,有理由相信代驾公司的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增加保险公司的赔偿风险,因此,保险公司不能据此免责和追偿。(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5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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