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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处经理是否犯挪用资金罪能否中止租车合同纠纷审理

双赢公司和海客瑞斯公司合肥办事处签订了两份《汽车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的主要约定内容为:甲方向乙方出租号牌为皖A黑色雅阁车一辆,租赁期限自2012年5月8日至2014年5月7日止,乙方每月支付甲方租金6,000元,先付款后用车。律师

乙方责任包括:在车辆租赁期间应承担所租车辆的维修与保养费用;违约责任包括:若任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重要义务,则另一方可以书面通知方式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可要求赔偿损失;除上述规定之情况外,承租过程中如果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一方不能提前解除合同,如果未经对方同意解除合同,其应当支付合同期年租金的30%作为违约金。律师

合同下方甲方的落款处加盖了双赢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乙方的落款处除加盖有“海客瑞斯公司合肥办事处业务专用章”外,还反映有“范Y”的签名。在合同的乙方落款旁还书写有“车以(已)还,款未付。蒋X2013.8.9”的文字内容。而在再往下方一行的地方,则由双赢公司手写备注内容为:“2012年11月6日-2013年8月9日车款未付,总计伍万肆仟元整(54,000)。”

另一份租赁合同的内容为:甲方向乙方出租号牌为皖N黑色奥迪A6L车一辆,租赁期限自2012年5月4日至2014年5月3日止,乙方每月支付甲方租金8,000元,先付款后用车;下方备注的未付租车车款金额为72,000元。其余合同内容与上述另一份合同的约定内容一致。律师

另查明:2013年10月9日,报警人吴X向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徐泾派出所报案,称其员工范Y和柏Y私刻单位公章并擅自对外签订协议。同年11月28日,吴X又向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骆岗派出所进行报案。青浦分局经侦支队针对吴X的报案事由,以“范Y涉嫌挪用资金”正式立案,目前该案正在侦查中。

双赢公司请求判令:海客瑞斯公司支付双赢公司汽车租金126,000元;违约金50,400元;垫付的汽车维修、保养费用28,128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的两份《汽车租赁合同》是否具有真实性,应否由海客瑞斯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双赢公司主张的租金及代垫的车辆维修、保养费用是否应予支持。律师

范Y为“合肥办事处”的负责人之一,具有对外签章代表海客瑞斯公司的权限。即便本案中的“合肥办事处”印章并非海客瑞斯公司内部授权刻制,双赢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有理由相信范Y有权代表海客瑞斯公司合肥办事处。而海客瑞斯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双赢公司存在知道或明知范Y的盖章行为越权的情形,范Y在租赁合同上签章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车辆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海客瑞斯公司合肥办事处作为分支机构,其对外的法律责任应由海客瑞斯公司承担。

范Y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及存在私刻公章的行为,则不影响对本案的处理,故本案无需中止等待刑事案件的侦查结果。对海客瑞斯公司辩称的涉案合同系范Y个人行为及本案应中止审理的诉讼意见不予采信。律师

车辆维修、保养费用的问题。双赢公司提供由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新三信汽车装潢服务部提供的单据及收条一组,证明由双赢公司垫付了涉案两车的维修、保养费用26,768元。收据上显示的合肥新三信汽车服务中心的号码,经办人表示:认识闫Z本人,他是两辆车的司机,之后开始拖欠维修保养费用不付,故该汽车服务中心只能向双赢公司催讨;按照惯例,车辆每5,000公里保养一次,车辆在外跑业务,故所发生维修、保养的频次属正常范围。同已明确约定海客瑞斯公司合肥办事处在车辆租赁期间应承担维修与保养费用。律师

合同约定,承租过程中如果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一方不能提前解除合同,如未经对方同意解除合同,其应当支付合同期年租金的30%作为违约金,现海客瑞斯公司办事处人员未经双赢公司书面同意,提前交还车辆,视为以实际行为解除合同,故应按约支付违约金,海客瑞斯公司抗辩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但未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该计算标准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根据合同严守原则,关于偿付违约金的主张予以支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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