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和机械公司签订了一份《长期车辆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的车辆为新车,别克GL82011款2.4LCT舒适版,车辆基本月租金为7,375元,每月20日起至次月19日为一个基本租金结算周期,不足一个月的按基本月租金/30计付日租金;租赁期间如租赁车辆发生交通违章情况,违章发生地的规定及时处理完毕……租赁车辆年检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仍未处理完毕,一嗨租车有权代替机械公司进行处理,所产生的全部费用(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由机械公司承担。律师
如果单方违约终止本合同的,,均应向另一方支付金额相当于合同未履行部分租期*车辆月租金为7,375元*30%的违约金,且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机械公司逾期支付租金、费用及押金的,应每日按照应付而未付金额*3‰计付滞纳金直至应付而未付费用实际付清之日为止。
机械公司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超过7个工作日时,一嗨租车有权解除合同并立即收回租赁车辆;机械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之日支付租车押金14,750元/辆,租赁期满或终止后,一嗨租车应验收机械公司返还的车辆,并在双方结清所有费用后的1个月内对押金进行结算和返还,押金不计利息。律师
一嗨租车交付车牌号为苏E的别克小型普通客车一部给机械公司。合同履行过程中,机械公司延迟支付租金,一嗨租车多次催款未果。根据合同约定,如机械公司不能在拖欠到期应付租金十个工作日内提供足够担保的,一嗨租车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机械公司未提供任何担保,故一嗨租车于同年9月17日解除合同并收回车辆。
关于租金。涉案车辆实际交付时间是年1月21日,因机械公司提取涉案车辆使用后迟迟不支付租金,亦不提供担保,故一嗨租车于9月17日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取回涉案车辆,按照月租金7,375元的标准计算的租金35,892元,扣除押金14,750元,实际应付拖欠的租金21,142元。律师
关于违约金和滞纳金。一嗨租车与机械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长期租赁合同后,按照约定为机械公司专门购置了别克GL82011款2.4LCT舒适版新车,一嗨租车为履行涉案合同付出了较大成本,基于机械公司对涉案合同按约履行的期待和一嗨租车的预期可得利益才付出了较大的履约成本。而机械公司在提取车辆后,分文未付租金,系属明显的违约。
一嗨租车有权在机械公司不提供担保的情况下解除合同、机械公司并应按照合同未履行期间的30%的租金计付违约金和按照日3‰计付拖欠租金的滞纳金,机械公司在明知违约责任的情况下选择做出违约行为,并给一嗨租车造成较大损失,机械公司理应自行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