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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租赁班车,亏损解约支付违约金和租金

旅行社和某超市签订《班车服务合同》,约定因超市为经营需要向旅行社购买购物班车服务,班车租赁时间为一年。约定任何一方违约次数超过3次并由对方书面提出后30天内未按合同约定改正违约行为并补偿的,可以提前终止合同,提议方必须给对方剩余租赁租金的10%作为违约金。律师

提供服务的车辆暂定为:基本班车3辆,车辆可在承租方的各门店调配使用,提供的车型为(7.5m申龙空调车),提供的车辆必须配备GPS定位系统及报站器,并保证正常使用,如原告新濠公司没有按照要求配合或者不能正常使用时,每天扣款100元作为违约金。

旅行社为超市配备具备法定资质的司机。服务班车每天按照130公里计算,空调车服务费为650元/天/辆(服务费不包含每年7、8、9三个月需要开空调的费用,空调费按每天80元计算),超出的公里数按5元/公里计算。双方在次月5日之前确认上月实际费用,超市在收到发票后30天内以支票或者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租赁费用,逾期应按照相关法规支付滞纳金1%。律师

在提供班车服务后,旅行社陆续开具60,450元、57,200元、40,300元、40,300元、36,400元、9,100元的发票。后超市出具《终止协议》,提到在川沙店从开业到现在一直处于严重亏损状态,造成班车租赁合约提前终止,双方同意班车停运。班车费用合计为243,750元,按三个月支付,分别在3月20日支付60,450元、4月20日支付97,500元、5月20日支付85,800元。

嗣后,超市未能付款,要求支付租赁费243,750元;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15,00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判令超市支付违约金25,000元。律师

《终止协议》承认拖欠租费,因超市未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滞纳金(违约金),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为每日1%,旅行社自愿将之降低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在合同履行期间,除约定原由外,任何一方提前终止合同,应当承担剩余租金10%作为违约金。(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2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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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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