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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融资租赁购买奥迪,无力偿付租金案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签订一份车辆融资租赁合同、车辆抵押合同及附件,约定原告根据两被告要求,从两被告指定的经销商处购买两被告指定的租赁车辆(奥迪Q52.0TFSI轿车)并出租给两被告。律师

两被告同意按本合同条款承租租赁车辆并向原告支付租金;租赁车辆购置价款521,170元;租期3年;每月租金为16,815元;租金的支付日为每月5日前;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保证金104,234元。

若两被告因违反合同任何条款而导致合同终止时,原告有权处置保证金用予抵扣两被告应付的剩余租金、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费用、税款。

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要求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租赁车辆购置价款的千分之三计算,此项违约金条款适用于任何违约行为,且可与其他违约责任一并施用;若两被告逾期支付任一期租金或本合同中规定的其他款项的,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当期应付款额每日万分之八的逾期违约金(滞纳金)。律师

原告还有权选择以下措施之一: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退还两被告保证金,并要求两被告支付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

原告将上述租赁车辆交付给两被告。2013年3月5日至同年7月5日,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5期,共计84,075元。嗣后,两被告因经济困难未再向原告支付租金。

原告向两被告发催款函,要求两被告按约履行付款义务,但两被告至今未履约。审理中,原告表示两被告支付的保证金可抵扣两被告应付的滞纳金、违约金及租金。律师

原告向合同约定的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416,936元,两被告将合同约定的保证金104,234元支付予前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与两被告订立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车辆抵押合同及附件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应予认定,双方均应恪守。原告依约向两被告交付租赁车辆,两被告理应按约支付租金,现两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租金的行为显属违约,原告有权依约解除合同,要求两被告支付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租金。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额、计算方法,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未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可予支持。现原告表示以两被告交付的保证金用于抵扣滞纳金、违约金及租金,系原告对其合同权利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律师

违约责任的重要目的在于对违约当事人实行制裁,不仅有助于当事人正确履行合同,而且对于减少违约行为的发生,维护交易的秩序有着重要的作用,现原告既主张违约金,又主张滞纳金,加重了两被告违约责任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承担应当略高于正常履行合同的费用为宜。故对原告主张的滞纳金,不予支持。(2013)静民二(商)初字第18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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