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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租车费提前解除合同,应返还车辆押金

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6月11日,董B和货运代理公司签订了1份车辆租赁协议,约定被告自2013年6月26日起至2016年6月25日止,租用原告7.6米厢式货车,被告暂以每公里每辆3.7元租赁原告车辆使用,被告保证每辆车每月不低于15班次,被告租赁车辆用于货物运输之用,租用时间24小时制,驾驶司机由被告安排,司机不参与被告的任何劳务。律师

原告负责车辆养路费等政府部门规定车辆应缴的其他费用,租用期间燃油、路桥费、正常停车费用由原告承担,交通违章罚款,由原告承担,因公违章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不负责在装载前和卸车后的货物缺失、损坏赔偿,负责运输途中的缺失、损坏赔偿。

租车期间,车辆的使用权归被告,在租赁期间,双方不得将出租车进行转租、抵押,租赁期满后,双方续租或停止租赁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终止合同,如有违约,一方需支付对方违约金5万元,并全额退还原告风险抵押金3万元。协议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律师

当日,原告向被告缴纳了租赁车辆风险抵押金3万元。2013年9月期间,被告使用原告车辆并作考勤,同时车辆运输过程中发生了相关费用。2013年9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称:“欠董B班车运费14000元,经双方协商,上海音素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同意将此欠款在壹个月内还清”。

合同名称为车辆租赁协议,原告认为实际合同性质应为运输,但该合同不仅名称为车辆租赁协议,还约定了租车期间车辆的使用权归被告、租用时间日24小时制等内容,更符合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特征。律师

根据被告出具的欠条,被告所欠车辆租赁费用为14,000元。现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支付该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4,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协议约定租赁期间为2013年6月26日至2016年6月25日止。现因被告的上述违约行为,原告可以解除合同。律师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等。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押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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