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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出租方收取风险抵押金,租期满应予归还

上海律师导读:Z是出租汽车公司员工,其和朋友李某签订协议,将出租车转租给李某营业,按约支付租车费3000元以及风险抵押金2万元,租期半年。到期后,李某欲将车返还取回抵押金遭拒,涉及诉讼。律师

案例引用

李某于Z是朋友,Z是出租汽车公司员工,双方签订协议,协议约定,Z将出租车转租给李某营业,李某缴纳风险抵押金2万元,每月租车费3000元,有效期为半年。协议签订后,李某将风险抵押金2万元交付给Z。合同到期后,李某欲将该车交还Z,但Z拒收。李某无奈将车辆交给车主出租汽车公司。之后李某要求被告退还风险抵押金,但Z以出租汽车公司未退还他们风险抵押金为由拒不退还,故李某起诉请求Z退还他缴纳的风险抵押金2万元 。律师

被告Z辩称,其不同意退还风险抵押金。原告违反了协议约定,未将车辆交还。被告多次和原告沟通,让原告将车交还,交车后公司有个15-20天的退款期,退回款之后他们再将钱退给原告。但原告拒绝,原告要求被告在没有见到车辆的情况下,先将风险抵押金打到其银行卡中,其再将车辆放在某一个地点,再让被告去取车。原告存在破坏定位系统,交通违章违法,丢失发票票根,不开月例会,遭到乘客投诉的违约行为。律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租车协议内容及查明事实,原告在租车期间未出现协议约定的不予退还风险抵押金的情况,且车辆所有权人已将诉争车辆收回。因此,被告应将风险抵押金全部退还给原告。即便被告所述原告存在违约行为情况属实,但根据租车协议内容,风险抵押金不属于违约责任条款,故被告主张以不退还风险抵押金的方式要求李先生承担违约责任之抗辩,没有合同依据,故判决被告退还风险抵押金2万元。律师

律师事务所点评:本案是一起租赁合同纠纷,出租车司机将出租车转租给朋友并收取租金及风险抵押金,后出租方拒绝退还抵押金。

抛开转租是否合法,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依法成立生效,故对原被告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原告按约每月支付了3000元租金,并且按照协议的约定在期满之后向被告归还车辆,但被告拒绝接受。

关于风险抵押金,约定原告在返还车辆之后应当无条件退还,被告称原告存在破坏定位系统、违章违法等行为,但这并不是不退还抵押金的理由,风险抵押金也不是约定的违约金,故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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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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