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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未书面合同,法院认定承租方解除合法

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是小货车司机,原告由于工作原因需要长期租赁被告的小货车。双方便口头约定原告在被告下班之后租赁被告的小货车,每晚租金100元,原告将5000元交付给被告作为押金,同时双方口头约定若原告不能租赁满两年,则被告不退还押金。后来原告更换了工作,不再需要租赁该货车,被告则以双方口头约定拒绝退还押金。协商无果,原告将被告告上法庭。律师

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的口头协议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现原告解除,被告理应退还押金5000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

本案的判决结果应该是让很多人不理解的,约定的事为何被法院变更,其实并不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合同;第232条规定:对于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应当在合同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因为原被告双之间的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原告随时享有解除的权利,原告支付相应的租金,被告须退还押金。律师

在此律师提醒广大的出租方或者承租方,若要长期出租或者租赁物品,务必要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并且形式、内容合法,否则一旦双方租赁关系发生纠纷,将被认定为不定期租赁,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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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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