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N到至第一分公司门店租赁一辆车牌号为粤B7X的别克牌小轿车,并签署租车单及补充协议,约定租车时间、日租金、车辆资料、违约责任等条款。其中,13天租赁期限内的租金3,887元,厉N已向至威第一分公司预付;租车押金10,000元厉N于当日上午10时44分以银联卡刷卡方式支付。律师
该租赁车辆归至汽车租赁公司所有,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保,向厉N交付时车辆的行驶里程约为7.3万余公里。厉N随即驾驶该车至其位于虹桥机场附近的公司拿取行李,短暂停留后继续驾车驶入HG50高速公路。
厉N驾车行驶至G50高速公路上行38.3公里处时,车辆前部突然冒烟并失去行车动力。厉N当即将车辆停靠至路边检查,发现该车机油瞬间泄露,形成大片油污。厉N遂拨打报警电话,并告知至威第一分公司后,在原地等候处理。因车辆未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到场后未出具事故认定书。律师
上海可通汽车牵引服务有限公司牵引车辆至事发现场作业,将故障车辆牵引至高速公路出口,并对故障现场2平方米的油污进行清理。至威第一分公司员工在高速公路出口处与厉N会合,垫付车辆牵引费300元及油污清理费200元,并将车辆送至上海雄狮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维修。
为继续履行涉案租赁合同,至威第一分公司另向厉N交付车牌号为粤B7X的车辆供厉N使用。厉N按约返还车牌号为粤B7X的租赁车辆,但厉N就该车结欠的汽油费313元尚未与厉N方进行结算。
事故发生后,平安财保公司出具机动车辆保险定损报告,核定车牌号为粤B7X的车辆应更换配件包括油底壳、空调泵支架,修理项目为发动机下保护板修复等,总计工料费1,020元。雄狮公司以平安财保公司核定的修理价格对上述项目进行维修。后厉N方自行委托雄狮公司对该车辆的缸体、气门、机油泵等部件进行维修,合计花费11,660元。律师
雄狮公司以该金额向深圳市至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开具发票。平安财保公司深圳分公司至尚威汽车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出具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载明其经审核决定,对车损作拒赔处理。拒赔理由是,保险事故发生后,标的车驾驶员在发动机油底壳已受损无法使用的情况下,未经必要修理继续行驶导致发动机损坏。
双方之间存在有效的车辆租赁合同关系以及厉N支付租赁费用及押金、厉N交付租赁车辆的事实均无异议。现厉N主张涉案合同已履行完毕,厉N应向其返还预付的租车押金。因厉N在使用其承租车辆过程中操作不当致使租赁物受损且遭到保险公司拒赔,故涉案租金应用于抵扣厉N应赔偿的修车等费用。律师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此合同项下,承租人负有按约支付租金、以适当方法使用租赁物等义务;出租人则有义务确保其所交付的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内能够依约正常使用。现厉N辩称的实质是厉N未以妥当方式使用承租车辆致使其遭受损失。
承租车辆在交付给厉N后一个多小时内即发生故障,且厉N行驶的路段位于高速公路,根据一般生活经验该处路段路况较好,路面存在凸起、块状坚硬异物的可能性较小,且遭受撞击并非造成油底壳破损的唯一原因,厉N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涉案车辆故障系因底盘遭受撞击所致。律师
厉N并非涉案车辆的所有人,对刚租得的车辆车况并不熟悉,也不具有专业车辆维修知识。而故障发生于车辆底部,根据现场油污面积情况可以推断机油泄露系短时间内发生。此种情况下,厉N作为普通驾驶员无法预知或立即发现车辆受损并准确判断故障原因。
在发现车辆出现异常情况后,厉N已采取选择合适地点停车检查、拨打报警电话等处理措施,并根据交警指挥处理故障车辆。在此过程中,厉N已采取了合理的防损措施,尽到了其应有的注意义务。
至于车辆损失的理赔问题,系车辆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且事故原因的判断系在未进行现场查验或事后鉴定的情况下做出的,不能仅据此认定厉N对车损的发生具有相应过错。律师
现厉N已按约返还至威第一分公司为其另行更换的承租车辆,厉N理应将租车押金予以返还。至于厉N辩称的汽油费313元应从押金中扣除,因双方当事人对此一致认可,在扣除该笔费用后向厉N返还余款9,687元。(2014)长民一(民)初字第204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