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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后擅自转租车辆,无法返还解除租车合同

叶D于2014年4月3日签订借车单一份,约定尹K向叶D承租叶D名下奥迪A5车辆一部,租期为2014年3月15日至2014年6月15日。租期届满,尹K拒不返还车辆,现叶D起诉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车辆租赁合同,尹K归还叶D名下车牌号为浙C9XXXX奥迪小型轿车一辆。律师

尹K辩称,车辆租赁合同属实,自己取得租赁车辆后即通过中介进行了转租,因转租期限长于租赁期,无法返还车辆,现同意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待法院判决后,会设法返还车辆的。

双方签订一借车单,由尹K承租叶D名下红色奥迪A5车辆一辆,车牌号为浙C9XXXX,租赁期间为2014年3月15日至2014年6月15日,租金每月27,000元。尹K取得租赁车辆后,未经叶D同意进行转租。租赁期满后,尹K未归还车辆。律师

双方间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尹K未经叶D同意对租赁车辆进行转租,叶D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本案中租赁期限已届满,叶D就尹K继续使用租赁车辆提出异议,尹K理应及时交还租赁车辆。故叶D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由尹K返还车辆的诉请,于法有据。尹K擅自转租车辆而致的有关法律后果,由尹K个人承担。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解除叶D与尹K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尹K十日内返还叶D浙C9XXXX红色奥迪小型轿车一辆。(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37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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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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