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R向捷捷汽车租赁公司租赁牌号为苏E6X旗云黑色小轿车一辆,租金为每月2800元,先付租金后用车辆,每下月租金应在上月租金用完的当日前支付,逾期支付租金,按逾期日数,每日加收月租金1%的滞纳金。律师
还车前应主动自行缴清租期内的全部罚单并将罚单结清证明提交出租方,如需出租方代缴罚款则应支付每单50元的代缴服务费。
发生事故后,承租方应及时通知出租方,按出租方指定的地点进行修理,修理费由承租方负责先行垫付,保险理赔后由出租方退还承租方全部赔偿金。承租方承担由此引起的车辆停驶期间的全额租金(如果发生)和支付相当于修理费20%-30%的加速折旧损失费及相当于保险理赔总金额10%的保险费率上调。
李R更换了车牌号为苏E6X乐风车,换车单明确按原租赁合同执行。租车时,李R支付了5800元,此后,李R又分四次支付了14,600元,共计支付了20,400元。李R将车辆归还,并当场签署收车结算单。律师
双方在收车结算表上明确,租车期间,李R为苏E1X车辆保险事故垫付7400元,及捷捷汽车租赁公司应支付李R轮胎补贴款600元。租车期间,苏E6X共有20次违法、违章,共计罚款2050元,苏E1X共有3次违法、违章,共计罚款600元。捷捷汽车租赁公司为李R代缴了罚款。租车期间,李R在换车单上明确,苏E6X收车时,整车有8个面有明显碰伤,需钣金加喷漆修复,客户愿意承担修理费2000元。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据捷捷汽车租赁公司提供的证据,双方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李R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车辆租赁费,李R应支付的车辆租赁费按合同及换车单约定应为60,253元,李R已经支付的20,400元应当予以扣除。律师
李R为租车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垫付7400元,根据合同约定扣除加速折旧损失费及保险费率上调后,余款可抵扣租金。捷捷汽车租赁公司应支付给李R的轮胎补贴款600元亦可予以抵扣。李R同意为租车期间造成车损承担修理费2000元,现捷捷汽车租赁公司要求李R支付车损费1900元,并无不当。
车辆租赁合同系双方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李R未按约支付租金属违约,现捷捷汽车租赁公司要求李R支付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自2013年4月29日起至2014年4月11日止的滞纳金,并无不当。
李R于租赁期间因违法、违章行为产生的车辆罚款,捷捷汽车租赁公司予以代缴,李R应当向捷捷汽车租赁公司支付。捷捷汽车租赁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主张每单50元的代缴服务费,并无不当。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李R支付捷捷汽车租赁公司车辆租赁费34,003元;以34,00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捷捷汽车租赁公司滞纳金;支付代缴的违法、违章罚款2650元;支付代缴服务费1150元;支付捷车损费1900元。(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232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