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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后委托朋友还车,忘记归还租车人承担滞纳金

汽车租赁公司与张E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汽车租赁公司将奇云型金色,车牌号苏E6E029的车辆出租给张E,租金为每月2,200元;汽车租赁公司每月向张E收取租金;汽车租赁公司有权在张E还车后向其追讨在租期内所发生的交通事故、电子警察、违章停车、车辆人为损坏等一切罚款及损失。律师

汽车租赁公司与张E办理了车辆交接手续,张E向汽车租赁公司交纳了租金2,200元以及押金5,000元,同时汽车租赁公司将车辆交付给张E。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后,张E一直未归还车辆。

潘M代张E将车辆归还给了汽车租赁公司。同日,潘M向汽车租赁公司出具证明,称“2012年10月17日,我替朋友张E来还车,车牌苏E6E029,还车时间14:20,结算后总共14,080元,扣除原支付7,200元,现应支付6,880元整”。张E租赁车辆期间先后有4次违章停车被处罚,每次罚款为200元。律师

汽车租赁公司诉称:张E向汽车租赁公司支付了租金7,200元。潘M代张E还车,并答应支付拖欠租金6,880元。租车期间,张E共有4次违章停车被处罚款共计800元,汽车租赁公司代其缴纳了罚款,张E应向汽车租赁公司支付罚款800元及代缴费200元。但张E一直拖欠以上费用未付。

起诉要求判令两人共同支付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费6,880元,并支付滞纳金;支付违章及代缴费用1,000元;汽车租赁公司放弃了对潘M的诉讼请求,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张E支付租赁费6,803元(共6个月零11天,每月为2,200元,不足月的按每天73元收费,共计6,803元),并支付滞纳金(以6,803元为本金,从2012年10月18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支付违章及代缴费用1,000元。律师

张E辩称:有事不能向汽车租赁公司还车,便委托潘M前去汽车租赁公司处还车,并且将车钥匙也交给了潘M。之后,潘M还车的情况其不清楚。认为汽车租赁公司有义务在合同到期前提醒其按期还车,汽车租赁公司没有提醒,应当对延期还车产生的费用承担责任。因其对延期还车有一定的责任,故其只愿意承担汽车租赁公司主张的租赁费中的三分之一。对于违章费800元及代缴费200元,其没有异议,愿意承担。其认为合同中约定按每日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约定过高。

潘M辩称:张E委托其将租赁的车辆归还给汽车租赁公司,其于当天便打电话给汽车租赁公司的业务员,该业务员称回到公司再与其联系,却一直没有回音。后来,其手机遗失,无法再与汽车租赁公司联系。其路过飞虹路时,发现该车辆仍停放在马路边,其赶到汽车租赁公司公司告知此情况。汽车租赁公司派人与其一起将车辆取回,并让其出具证明,对车辆租赁产生的费用进行了确认。其从未使用过该车辆,其只是作为张E的代理人向汽车租赁公司归还车辆的,故其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律师

汽车租赁公司与张E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张E并未按约还车,也未按约缴纳其租赁车辆期间违章停车的罚款。张E才委托潘M向汽车租赁公司归还了车辆,张E延迟还车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张E并未及时向汽车租赁公司付清剩余的租赁费,由此引起纠纷,责任在张E。

张E除应按其实际使用车辆的期限向汽车租赁公司支付租赁费,并支付违章停车罚款及代缴费外,还应向汽车租赁公司支付相应的滞纳金。汽车租赁公司要求张E支付租赁费6,803元,支付滞纳金,支付违章及代缴费用1,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不悖。

虽然合同中约定,逾期支付租金按每日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两张E均抗辩该约定利率过高要求法院予以调整,现汽车租赁公司主动将滞纳金的利率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无不当。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张E支付车辆租赁费6,803元;支付汽车租赁公司违章停车罚款及代缴费1,000元;支付汽车租赁公司滞纳金。(2013)杨民二(商)初字第1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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