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车辆交修理厂理赔,自担责任部分需支付

原告企业发展公司诉被告陶J修理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与案外人石H发生车辆碰撞,造成双方车损及被告人损的交通事故。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石H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委托原告对其事故车辆进行了修理。律师

被告与其妻沈S至原告处将车辆提走,并由沈S在欠条上签字,内容为:今欠东亚汽修修理厂,本事故车辆修理费14,760元、施救费45元、停车费45元、评估费408元、清扫费30元,以上共计欠15,288元。事故车辆按评估中心,保险公司定价,按有关修理标准全部修复。现经双方验收全部合格提车,所有资料及证件全部取走。欠款人处签字为“沈S代陶J”。

陶J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为:车辆损失费49,200元,评估费1,360元,停车费150元,牵引清扫现场费250元,合计50,960元;第三人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陶J上述第一项赔偿款中的2,000元;包装公司赔偿原告陶J上述第一项赔偿款中的34,272元。律师

原告企业发展公司诉称:被告因发生交通事故,在原告处修理车辆,尚欠原告修理费14,760元,施救费45元,停车费45元,评估费408元,清扫费30元,并由被告之妻沈S写下欠条,故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价款15,288元。

被告陶J辩称:确认修车的事实,修理费为四万九千余元。不认可原告提供的欠条。原告在修车时承诺让被告什么都不要管,把保险理赔事宜交给原告,被告已经将保险理赔材料交给了原告,故不应当付款。欠条是在被告提车时书写的,原告故意没让被告签字,而是欺骗沈S,告诉其签字是为了证明车辆修好可以提走,沈S没看内容就签了字。律师

原告已按约完成了车辆的修复工作,并垫付了评估费、停车费、牵引清扫现场费等费用,被告应在提车后及时支付价款及归还垫付款,被告拖欠不付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责任。

关于金额的计算方式,原告认为维修价款及垫付款共计50,960元,由于被告在事故中承担了次要责任,即30%责任,故在书写欠条时按照物损金额的30%比例将欠款金额计为15,288元,被告未能对欠条金额的计算方式作出解释,对原告的陈述予以采信。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维修价款及垫付款50,960元,但是原告已经获得了前案的赔偿款36,272元,故被告实际尚欠原告14,688元。律师

被告辩称双方协商由原告代其向保险公司理赔,以理赔款支付修理费,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不予采信。依照《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陶J支付原告企业发展公司价款及垫付款14,688元。(2012)青民二(商)初字第1505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