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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公司违约安装低价导航引纠纷

原告向被告购买奔驰B180进口汽车一辆,双方在汽车销售合同中约定以某币12,500元(以下所涉币种均为某币)安装原厂原配导航系统,但被告实际安装了价值7000元的导航系统,原告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被告提供的导航系统并非原厂原配,原告认为,被告签订合同时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剥夺了原告的知情权,涉嫌欺诈,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被告承诺给付原告4S店维修基金,至今尚未给付。双方发生纠纷后,经杨浦区消费者协会调解不成,故诉至法院,要求将向被告购买的车智连CVS-8112导航盒退还给被告,被告退还原告导航盒价款某币12,500元,并按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退一赔三,赔偿原告37,500元;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原告10,000元利之星奔驰4S店维修基金。律师

被告上海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提供给原告的导航系统是由4S店负责安装的,被告只是加上利润收取了原告12,500元,合同中没有约定向原告提供原厂原配的导航系统,被告愿意将安装导航系统的利润某币5500元退还给原告。如确实有质量问题,被告同意维修、更换,但不同意退货。被告的行为不存在欺诈,故不同意退一赔三。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给付原告10,000元4S店维修基金。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3日,双方签订汽车销售服务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奔驰B180汽车一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被告以12,500元向原告提供导航系统,并在合同的其他事项中载明:保险与购置税按实计算,装潢送封釉、脚垫、香水、牌框、碳包,安装导航(带倒影,可免费升级地图),预计2014年6月1日送10,000元维修基金。之后,被告向原告提供车智连CVS-8112导航盒一台,因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导航并非原厂原配,且未按约定给付维修基金,双方多次协商均无法妥善解决,2014年8月,原告诉至,作如上诉请。律师

审理中,被告提供其公司面值10,000元VIP卡一张,承诺原告可持该卡至上海天丰和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保养服务,如该卡不能使用,则被告会支付相应金额的现金。原告拒绝接受。

双方在汽车销售服务合同中,并未就安装导航系统的品牌、型号、规格作出明确约定,且原告提车时亦未提出异议,现原告以被告提供的导航系统非原厂原配,不符合同约定为由要求退货,缺乏相应的依据,不予支持。但被告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商,其掌握的产品或服务信息远远优于一般消费者,订立合同时理应履行释明义务,指导消费者就相关条款作出明确约定。故本案合同订立中,双方均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向原告收取的费用过高,应当酌情部分退还。原告主张被告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并据此要求被告退一赔三,根据法律规定,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律师

本案中,被告的行为虽有不妥之处,但其主观上尚未达到欺诈的恶意程度,故原告据此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某币37,5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维修基金,因双方在合同中仅约定“预计2014年6月1日送10,000元维修基金”,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合同依据,不予支持。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金某某币8000元。(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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