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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单抬头系其他公司,主张修理费不支持

原告诉称,原告为被告购买的叉车提供售后维修保养服务。原告完成维修保养任务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维修款项,尚欠104263元未付。请求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维修款76451元;二、判令被告支付以76451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律师

被告辩称,首先,维修价格和金额是原告自行添加的,缺乏双方合意,部分完工单上配件价格经被告核实高于市场价格,对原告主张的维修款金额不予认可;其次,部分维修保养完工单书写的客户名称是“D”,与被告无关;再次,原告主张维修款的保养完工单开始,原告未催收过款项,部分债权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被告仅认可8张保养完工单,对该8张完工单的单价和金额也予以确认;最后,合同约定开具发票次月进行付款,因为原告未开票被告才未付款,对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不予认可。律师

双方间素有业务往来,业务范围涉及叉车的销售、租赁、维修等。原告为被告的叉车提供了维修保养服务,并开具了相应的维修保养完工单,由被告检收人员签字确认维修保养内容并确定相应的价格。2被告向原告支付了维修保养费用27000元,剩余部分拖欠至今未付,原告遂涉诉。另查明,案外人D公司,全称上海D汽车座椅有限公司,系独立的企业法人。律师

双方间修理合同法律关系明确,原告为被告的叉车进行了维修保养后,被告理应按约支付相应价款,现逾期不付,显属违约,应承担给付价款的民事责任。原告根据维修保养完工单主张的维修款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但是被告对向原告支付维修款27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被告针对诉讼时效的抗辩不予认可。律师

关于原告在本案中据以向被告主张维修款的63张维修保养完工单中有4张客户一栏为“D”一节,经双方确认及查明,D公司系独立的企业法人,因此原告在本案中向被告主张该4张维修保养完工单记载的金额计9528元的维修款,难以支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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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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