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安全气囊公司诉物流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汽车安全气囊公司诉称,货物运输协议约定物流公司运输汽车安全气囊公司货物至指定地点,汽车安全气囊公司支付运费。汽车安全气囊公司将61件货物交付给物流公司,由物流公司将货物运输至汽车安全气囊公司在长春的办事处。
合同3.2条约定,货物运达指定地点后,物流公司与收货单位(人)共同根据托运单及发货单的项目交接验收,验收无误后,由收货单位(人)在托运单及发货单上签字并注明验收情况。如发现有差错,双方当事人应共同查明情况,分清证人,由收货单位(人)在发货单上注明情况。
物流公司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运输。第三方物流公司交付汽车安全气囊公司的货物只有41件,少了20件。汽车安全气囊公司多次与物流公司交涉,物流公司拒不承认少交货物。该些货物价值174,468元。要求判令物流公司赔偿损失174,468元。
针对自己的主张,汽车安全气囊公司提供证据材料如下:货物运输协议,证明原、物流公司之间建立运输合同关系,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送货单据底单及发货产品明细,证明汽车安全气囊公司将物流公司交付了61件货物。签收的送货单据(绿色),证明汽车安全气囊公司仅收到41件货物。
物流公司辩称,对运输没有异议,但是物流公司已经将61件货物全部送达,有送达原件,汽车安全气囊公司方一名梁姓人员进行签收。物流公司当庭提供白色发货单一份,证明汽车安全气囊公司收到61件货物。
物流公司认为在其处白单上签收的61箱,汽车安全气囊公司处的绿色单证上明细经过涂改。汽车安全气囊公司对物流公司证据认为,上面“实收61箱”并非梁本人所写,收货时发现货物少的,就在划去了第二项,写了41箱,当时搞错了,把白色的给了物流公司,应把绿色的给物流公司,白色的留底。
物流公司应及时将收货单位(人)签字的发货单回执快递到汽车安全气囊公司。合同7.2.3条约定,物流公司在装卸、运输过程中造成的货物损失、缺失,由物流公司按损失金额的两倍赔偿(依据汽车安全气囊公司的销售合同)。
物流公司提供涉案白色发货单以及汽车安全气囊公司提供绿色发货单,格式、排版、字体以及完全相同,绿色发货单应是白色发货单的复写联。白色发货单为书证原件,绿色发货单为其复写件,两者不一致时,当以原件记载为准。现绿色发货单上手书的货物数量、件数、联系人、经办人均与白色发货单一致。而汽车安全气囊公司主张丢失的第二项货物右侧座椅安全气囊模块,系用黑色水笔划去、共41件的“41”也系水笔在原61件的笔迹上修改而成。汽车安全气囊公司提供的绿色发货单显然事后涂改形成,不予采信。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发货回单的回执应由物流公司快递回汽车安全气囊公司。按常理,运单的签收联原件也应留在运输公司处备查。无论物流公司提供的白色发货单,还是汽车安全气囊公司提供的白色样件发货单上均有“签字盖章带回”印章。汽车安全气囊公司主张白色发货单应留在汽车安全气囊公司收货处,显然不能成立。
汽车安全气囊公司确认梁系其工作人员、其提供的其他发货单上也有其签字。只要签收原件上,未标注短少,即视为货物完整交付。至于“实收61箱”是否系梁所写,并不影响案件处理。
对物流公司提供的白色发货单原件予以采信,物流公司已经履行了61件货物的送货义务。汽车安全气囊公司诉请,无事实依据。判决如下:驳回汽车安全气囊公司的诉请。(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75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