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公司物流公司诉阀门公司阀门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物流公司诉称素有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由物流公司为阀门公司提供货运服务。双方之前的运费均已进行了结算,现阀门公司尚欠物流公司运费合计29,172元,物流公司多次向阀门公司催讨无果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阀门公司称:物流公司主张运费金额有误,阀门公司仅认可物流公司提供的部分托运单,其余部分没有阀门公司的签字,不予认可。利息应从开具发票之日起算,物流公司至今未向阀门公司开具发票,故不同意支付利息。
阀门公司称委托物流公司运输阀门一批至大连,但在运输过程中,货物被物流公司丢失,丢失货物价值为27,445元,阀门公司就此向物流公司索赔无果,要求物流公司赔偿因货物丢失导致阀门公司所产生的损失27,445元以及该款利息损失。
物流公司辩称:阀门公司委托物流公司运输的该批货物并未丢失,物流公司将货物交付了收货人。
针对反诉,物流公司提供了如下证据:托运单(同阀门公司反诉证据2)及收货回单各一份,证明物流公司委托案外人大连路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将货物交付了收货人黄文景,黄进行了签收。阀门公司质证认为,签收只是代表整体数量是对的,但箱内具体数量少了。
首先,关于阀门公司对物流公司提供的证据一托运单提出的异议,4521号托运单因有手写金额的增加,但物流公司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对增加部分予以证明或能够证明该部分金额的增加已得到了阀门公司的认可,故对该号托运单中的增加的金额不予采信。
3402号托运单明确标注为月结,阀门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该单已经到付过,故对物流公司的该证据予以采信。
单号为4548、2812481920的托运单没有原件,且阀门公司不予认可,无法采信。虽13703号托运单没有阀门公司签字,但物流公司提供的证据作为收货人的收货证明能够证明物流公司履行了该单的运输义务,故对13703号托运单及证据四一并予以采信。
单号为1370137013702057的托运单,因无阀门公司的签字,也无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无法采信。
阀门公司虽对15092100的运费有异议,但并未提供其他证据加以推翻,故对此予以采信。
物流公司认为超过了验货的合理期间,且该证明函与物流公司提供的黄Q当时签收的回单存在冲突,阀门公司也并未申请黄Q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故对此不予采信。
现阀门公司尚欠物流公司的月结部分运费尚未支付,该部分的金额依照所认定的证据计算应为21,397元。
阀门公司曾委托物流公司运输阀门共计75件送至大连,结算方式为到付,单号为2838。物流公司接受委托后,将75件货物交付了该单阀门公司指定的收货人黄Q,黄Q在送货回单上签字确认,并未在签收中提出货物短少的异议。
在物流公司出具的所有托运单中(含阀门公司主张丢货的2838号托运单),以加大黑体字注明,货物如有缺损,签收人须标注清楚,标注不清或不标注产生的争议,物流公司不承担责任。另一条款则注明,索赔仅限货物到达20日内提出,逾期则视为权利人放弃索赔。
原、阀门公司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物流公司现在已举证证明其已完成了大部分托运单的运输义务,阀门公司却并无证据证明其已支付了相应的运费,在扣除阀门公司提出异议并经采信的相关运费后,对物流公司请求阀门公司支付剩余运费的主张,应予支持。
因双方并无书面合同,未约定付款的期限,阀门公司理应在年底双方业务终止后,及时付清全部价款,现物流公司主张利息损失,于法不悖。
阀门公司以物流公司将其托运的货物丢失为由,向物流公司反诉索赔,但阀门公司现有的证据并无法证明物流公司将阀门公司托运的货物丢失,阀门公司对此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而物流公司的证据则可证明货物已由收货人进行了正常的签收,发货数量与收货数量一致,重量也基本相符。
虽阀门公司辩称是整体件数不少的情况下箱内具体货物数量的短少,收货人理应在收货当场对所有货物及时验收并清点数量,如有短少或毁损,则应当场指出并进行异议签收或不予签收,但收货人实际并未及时提出相关货物短少的异议。
阀门公司提供的黄Q出具的少货证明明显超出了收货后验收数量的合理期限。阀门公司提供的托运单条款中也明确注明,货物如有缺损,签收人须标注清楚,标注不清或不标注产生的争议,物流公司不承担责任;索赔仅限货物到达20日内提出,逾期则视为权利人放弃索赔。
阀门公司认为该条款系格式条款,不产生效力,但双方系长期合作,该托运单有阀门公司相关人员的签字,且前一条款字体进行了加黑加大,应视为物流公司向阀门公司履行了相关的说明和提示义务,上述条款应为有效,而按照条款约定,收货人未提出缺损异议的,应视为物流公司依约完成了运输义务。(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74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