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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运输增票已抵扣,物流服务视为已发生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物流公司诉称,签订物流合同一份,由旅游用品制造公司委托物流公司办理国内、国际物流(速递)服务业务,该合同第六条第二项、第四项约定了运费支付方式及滞纳金的计算。律师

嗣后,物流公司按约履行,双方共发生运费419,865元,旅游用品制造公司共计支付120,000元,结欠299,865元。旅游用品制造公司未按约付款,故物流公司要求旅游用品制造公司支付运费299,865元;按每天万分之七计算的逾期付款滞纳金。

旅游用品制造公司称,对物流服务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物流公司仅凭物流服务合同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证实物流公司是否实际履行了合同。对物流公司主张的但确实未发生运输货物的情况,请求驳回物流公司诉请。律师

《物流服务合同》,服务方式为快递运输,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国内、国际物流(速递)服务业务;在费用核算无误后,由乙方依据费用总额开具正规发票给甲方,甲方在收到发票的7个工作日内,须向乙方支付相应费用,费用支付方式为支票、银行转账、现金;甲方如果未能按时付款的,在最后期限延迟15个工作日,从16日开始甲方需向乙方支付滞纳金每日按3%计算,截至甲方付款为止。

物流公司共计向旅游用品制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六张,金额共计249,560元,旅游用品制造公司均已办理税务抵扣认证手续。物流公司确认旅游用品制造公司累计支付120,000元。旅游用品制造公司向物流公司交付支票两张,金额共计129,560元,但两张支票未承兑。律师

书面言明“物流公司确认运费开票金额21,300元”。物流公司向旅游用品制造公司开具金额为21,3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物流公司向旅游用品制造公司开具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64,740元,旅游用品制造公司均已办理税务抵扣认证手续。书面言明“今收到物流公司2013年4月份与5月份运费发票合计金额64,740元。

物流公司向旅游用品制造公司开具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84,265元。2013年11月8日,书面言明“今收到上海乔一物流合计运费发票合计金额84,265元。律师

针对六张增值税发票中的运费,旅游用品制造公司的已付款金额和两张支票金额与发票金额一致,旅游用品制造公司亦对上述发票办理抵扣税款的认证手续,可见两张支票金额支付的系上述发票中的运费。

运费21,300元,先由旅游用品制造公司工作人员予以了确认,后物流公司开具发票。的四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旅游用品制造公司工作人员予以了签收,并确认运费发生的月份,故对该四张发票的运费,亦予以确认。

运输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物流公司为旅游用品制造公司完成了运输业务后,旅游用品制造公司应当向物流公司支付相应的运输费。共计发生运费419,865元,共支付120,000元,旅游用品制造公司尚欠299,865元,故对物流公司要求旅游用品制造公司给付运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物流公司诉请的逾期付款滞纳金在合同约定的合理范围内,故对此项诉请亦予以支持。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旅游用品制造公司于十日内给付物流公司运输费299,865元;二、按每日万分之七计算的逾期付款滞纳金。(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7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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