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货运代理公司委托货运服务公司办理国际集装箱(油罐箱)运输业务。国际航运公司向货运服务公司发出传真,称共有12个TANK从运城发往杨行站,共为三批,请货运服务公司协助放箱,4个箱子已到站,8个箱子尚未到站;传真件最后明确国际航运公司将所欠货运服务公司的铁路运费135,799.28元付清。国际航运公司先后提回了上述12个空箱。律师
货运代理公司出具欠条,确认尚欠货运服务公司运费136,199.30元,但嗣后货运代理公司仅支付运费36,199.28元。货运代理公司确认传真件上的12个箱子是其与货运服务公司运输业务中的一部分,货运服务公司运输后该12个空箱是由国际航运公司自己提回。
货运服务公司诉称国际航运公司委托货运代理公司代理国际集装箱铁路运输业务,货运代理公司又将该运输业务委托货运服务公司办理。
国际航运公司向货运服务公司发出传真,确认该运输业务发生的费用为135,799.28元,运输业务中又发生油罐箱装卸费400元,共应支付费用136,199.28元,后经货运服务公司多次催讨,货运代理公司仅支付费用36,199.28元。货运服务公司认为按货运代理公司委托履行了运输业务,且国际航运公司也作出了共同付款的承诺,要求判令两方共同支付铁路货运费用10万元。律师
货运代理公司确认其与国际航运公司有运输合同关系,之后将有关运输业务委托货运服务公司办理,货运代理公司已支付货运服务公司铁路货运费用36,199.28元,尚欠10万元未付,因目前经济困难无法支付。
国际航运公司辩称与货运代理公司确有运输业务关系,但有关运输费用已全部结清;国际航运公司与货运服务公司并无合同关系,虽然国际航运公司发过传真给货运服务公司,并承诺与货运代理共同支付运费,该承诺应认定为保证,由于货运服务公司与货运代理之间并不存在债务,因而该保证属无效,故国际航运公司不同意支付货运服务公司运输费用。
货运代理公司为此对欠款10万元向货运服务公司出具还款计划,保证付清,但其至今未付,故货运代理公司理应向货运服务公司支付运费10万元。律师
至于国际航运公司辩称其发给货运服务公司传真件中的承诺实际是对李货运代理个人债务的担保,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而本案传真件上的承诺明确的是与原发货人李货运代理共同支付运费,同时还明确了共同付款的时间和共同付款的金额,该承诺并无保证的意思表示。
货运代理公司明确传真件上的业务即是其与货运服务公司运输业务中的一部分,在发传真件当时货运代理公司尚未向货运服务公司支付运费,而货运代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李货运代理,但李货运代理个人与货运服务公司间并不存在债务关系,也无证据表明传真件上12个箱子的运输业务与国际航运公司承诺共同付款的135,799.28元是两笔不同的业务,故可推知承诺中的“原发货人李货运代理”是指货运代理公司,国际航运公司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律师
国际航运公司在传真件上向货运服务公司表示共同付款的承诺应视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即国际航运公司加入债的关系,与原债务人货运代理公司共同对货运服务公司承担债务。国际航运公司承诺共同付款的金额为135,799.28元,货运服务公司诉请的金额在国际航运公司债务承担的金额范围内,故国际航运公司对上述的运费10万元与货运代理公司共同承担偿付责任。(2004)宝民二(商)初字第124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