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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运费不够,扣留托运货物未配送案

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汽车配件厂一直为案外人塑料品公司加工汽车拉手,通过塑料品公司相关人员的介绍,委托物流公司将汽车配件厂加工完成的拉手直接送至塑料品公司的客户在广西柳州的仓库。律师

双方之间已将运费结算完毕,汽车配件厂还根据物流公司的要求预付了下半年的运费44,304元(实际支付5万元,已扣除了其他费用)。汽车配件厂继续将加工完成的拉手等汽车配件交与物流公司运输,但物流公司将大部分拉手交付了收货人后,仍将部分的拉手进行了非法扣留,既不交付收货人,也不返还汽车配件厂。

双方代表在物流公司的仓库对汽车配件厂所托运的剩余拉手进行了清点,经盘点,物流公司处尚有汽车配件厂的汽车拉手19,155个未能按时配送。后物流公司又为汽车配件厂送货了拉手3,625个,现物流公司处尚存有汽车配件厂的拉手15,530个。根据汽车配件厂与塑料品公司结算的各种型号拉手的价格计算,上述剩余拉手的价值应为287,272元。律师

汽车配件厂尚欠物流公司运费48,403.1元。双方不存在书面的运输合同,实际终止了合同关系。

汽车配件厂诉称物流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汽车配件厂对收货单位的违约,侵犯了汽车配件厂的合法权益,故汽车配件厂起诉物流公司,要求物流公司:返还物流公司扣留的汽车拉手19,155根,如物流公司不能返还,则赔偿汽车配件厂经济损失368,698.9元。返还汽车配件厂预付的运费44,304元。

物流公司辩称:因汽车配件厂未能将仓储费支付物流公司,故物流公司才将拉手进行了扣留,故不同意返还拉手。物流公司确曾在汽车配件厂处预支过5万元运费,但扣除之前的运费,实际收取预付运费为44,304元。汽车配件厂尚有运费未付清,故不同意返还运费。律师

流公司作为承运方理应依照约定及时将其所托运的货物交付收货人,现物流公司以汽车配件厂未支付其所增加的仓储费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不再为汽车配件厂继续配送拉手给收货人,也拒绝将剩余拉手返还汽车配件厂。

对此,汽车配件厂称双方并未就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增加相关费用进行任何约定,且物流公司也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双方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过合意,因此,对物流公司的上述答辩意见不予采纳,物流公司对此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本案中,汽车配件厂在将拉手送交物流公司后,物流公司拒绝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按时交货的合同义务,且双方早已终止合作,现汽车配件厂基于解除双方合同的意思表示请求物流公司返还剩余拉手或赔偿拉手价值的请求,合情合法。律师

此外,因汽车配件厂所预付的运费尚不足支付其所欠物流公司的运费,且汽车配件厂同意自预付运费中扣除所欠物流公司运费,故对汽车配件厂要求返还预付运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考虑到汽车配件厂的诉讼请求在执行中的不确定性,物流公司可另行向汽车配件厂主张不足部分的运费。

依据《合同法》第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物流公司应于十日内返还汽车配件厂各型号汽车拉手15,530个;二、如物流公司不能返还上述货物,则物流公司应赔偿汽车配件厂汽车拉手损失287,272元。(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4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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