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物流公司接受案外人长虹公司委托,将LG公司32寸液晶显示屏56托/1,680片的货物进行运输。物流公司接受委托后,转委托安徽物流出运。律师
安徽物流接受委托后,部分货物使用自有车辆运输。部分货物通过货运交易中心安排其他车辆运输。其中,车牌号为豫PGX承运了56托货物。
物流公司委托其他公司向安徽物流支付了包括涉案货物运费在内的运费87,100元。
安徽物流上海办事处的调度L至刑侦队,称因公司自有车辆中没有运输要求的40英寸的集装箱卡车,通过货运交易中心的李M安排车牌号豫PGX的车来运输。李M将找到的车牌“豫PGX”和驾驶员手机号码给其,联系了驾驶员告知装货地点,然后其将车牌号及驾驶员手机告知物流公司。律师
李M在刑侦科询问笔录中陈述:安徽物流上海办的负责人L打电话联系其让其找人帮安徽物流运输一批显示屏从上海到合肥。之后有一男性联系其称其来运输该货物,并将其车牌号和手机号发给了其,其就将车牌号和手机发给了安徽物流。将运费2,000元支付给该人。
物流公司总经理助理F在刑侦科询问笔录中陈述:因为公司自有车辆不够,所以委托长期合作的安徽物流出运。安徽物流的L安排二辆箱式货车、二辆集装箱卡车运输。之后,L反馈说车已卸货,未与长虹物流公司仓库确认。长虹物流公司经盘点缺少1,680片32英寸LG液晶显示屏,发现货物未进过合肥长虹仓库。律师
四川省法院判决,查明:长虹公司委托物流公司出运货物;本案物流公司遂联系本案安徽物流职员L进行货物运输,其中包括型号为LC320WXE-SDP2的LG公司32寸液晶屏56托/1,680片;根据《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及进口日的基准汇率,每片价格为1,162.23元。之后,物流公司通过抵销运费方式,向长虹物流公司赔偿了1,968,566.40元。
物流公司诉称委托安徽物流承运一批液晶显示屏,从上海市浦东新区保税区运往安徽合肥。但是安徽物流并未将货物(56托/共计1,680片32英寸显示屏)交付给物流公司指定收货人。要求判令安徽物流赔偿物流公司损失1,957,346.40元。
安徽物流辩称赔偿损失和双方之间的就本案的涉案货物的运输关系也不存在。案件事实涉及第三人豫PGX的车主或运输公司有直接利害关系,追加第三人到本案。律师
L当庭陈述证言如下:其所在的公司同物流公司之间有合作,有车货没有了,能不能协助走保险的程序,其就同物流公司的总经理到浦东新区公安局进行了报案。后来物流公司到其处整理单据,其就在该单据进行了备注,其公司没有该单据。
安徽物流上海办事处的调度L在公安机关的陈述明确,符合常理。其关于整个委托过程的陈述与货运交易中心的李M、物流公司F的陈述完全一致,也与在案其他证据印证。L在本庭的陈述,与其当时与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不符,也与在案的其他证据以及庭审陈述不符。
双方之间运输合同成立。安徽物流未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安徽物流承担赔偿责任。物流公司的损失,已为生效判决所确认,且物流公司已经履行。
本案的审理范围为双方之间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豫PGX车辆的车主并非本案必要当事人,其与安徽物流之间的合同关系,并非本案审理范围,故安徽物流申请追加豫PGX车辆的车主,不予准许。律师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安徽物流应在十日内赔偿物流公司损失1,957,346.40元。(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290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