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与当事人法律地位不明确
如何确定装卸人与托运人、承运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这是横亘在三者之间的法律难题。以港口作业为例,装卸人与各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是港口作业合同关系。但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的体制下,我国港口的法律地位不够明确。交通部的一些规章制度和一些法规性文件,都认为“港航一家”,将港口作为承运人看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十分明确。律师
二、装卸作业中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
根据合同法原理,如果托运人与承运人没有对装卸作业中双方的责任做出约定,那么对装卸商品的安全将难以得到保障。以港口作业为例,现行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管理规定》对港口作业经营人的责任作了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船舶到港后,承运人应当及时将有关货运单证交给港口经营人,并详细介绍装舱积载情况和安全措施。”第二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派人指导卸货”。律师
三、因货物特性致使装卸过程中出现货物损坏
装卸中货物损坏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由货物特性所致。如果装卸企业不清楚装卸物的性质而致货物损坏,则会因此承担损坏货物的赔偿责任。贸易实务中,有的托运人为了减少包装费用,往往对货物采取不合理的包装方式,而对包装不当导致货物损坏的情形,搬运企业往往难以发现,双方常因此发生纠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