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货物运输公司长期受橡塑机械公司委托进行货物运输。双方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一份,约定货物运输公司依约为橡塑机械公司运输货物,橡塑机械公司应当按约定向货物运输公司交付运输费,运输费用为两个月结算一次,在第3个月的30日之前支付;货物运输公司向橡塑机械公司支付5万元运输质量保证金,橡塑机械公司在合同期满或终止合同后40个工作日内返还货物运输公司运输质量保证金,若续签合同,运输质量保证金直接转入下次合同,如有一方提前终止合同,需提前30个工作日通知对方,双方无异议后可终止合同,货物运输公司必须归还橡塑机械公司运输质量保证金的凭证,并签订双方终止合作协议。律师
双方签订往来对账确认书,确认橡塑机械公司欠货物运输公司运费52,900元和运费24,920元,现橡塑机械公司已经支付货物运输公司运费10,450元。载明收到货物运输公司交付的货物运输费转作运输货物质保金5万元整。该收据盖有橡塑机械公司财务科章。该收据原件由货物运输公司持有。律师
货物运输公司诉称:双方开始运输业务,橡塑机械公司将其中一笔应支付给货物运输公司的运费5万元抵作质保金。该笔质保金不断延续到此后的双方业务中,经过对账,橡塑机械公司欠货物运输公司运费52,900元;货物运输公司为案外公司运输产生运费24,920元,橡塑机械公司同意支付该笔运费;此后橡塑机械公司支付货物运输公司10,450元,橡塑机械公司尚欠货物运输公司运费67,370元。要求判令橡塑机械公司支付货物运输公司运费67,370元、返还货物运输公司货物运输质量保证金5万元;橡塑机械公司支付货物运输公司上述运费及质量保证金的利息,以117,370元为本金,按照6%/年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律师
橡塑机械公司辩称:对于货物运输公司诉请要求的运费67,370元没有异议,对于以67,370元为基数、按照6%/年计算的利息没有异议。但是对于货物运输公司诉请要求的质保金及利息不同意支付,货物运输公司没有提供质保金相应的合同依据以及质保金抵扣运费的情况;橡塑机械公司公司的账目上没有记载该笔质保金;货物运输公司未支付橡塑机械公司质保金;双方对账仅核对了运费,是包含橡塑机械公司欠货物运输公司的所有款项,质保金5万元已经计算于确认书52,900元中。律师
关于货物运输公司要求橡塑机械公司返还质量保证金的诉请,橡塑机械公司辩称货物运输公司没有提供质保金相应的合同依据以及抵扣运费的情况;橡塑机械公司公司的账上没有记载该笔质保金;双方对账仅核对运费,是包含橡塑机械公司欠货物运输公司的所有款项,质保金已经计算于确认书中等。橡塑机械公司向货物运输公司开具5万元质保金收据,该收据载明质保金系通过货物运输费转化形成,货物运输公司无须举证证明具体质保金抵扣运费情况;该收据原件由货物运输公司持有,表明该5万元质保金仍未归还货物运输公司,橡塑机械公司应当承担该5万元质保金的返还义务。橡塑机械公司公司账册系其内部材料,橡塑机械公司以其中未记载质保金为由推定该质保金不存在,难以认可;双方对账确认书中载明金额的性质为运费,橡塑机械公司称该运费涵盖质保金与橡塑机械公司此前不认可该质保金相矛盾,故对橡塑机械公司辩称不予采信。双方业务已经结束,货物运输公司有权要求橡塑机械公司返还质保金5万元。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橡塑机械公司支付货物运输公司运费67,370元;二、橡塑机械公司返还货物运输公司货物运输质量保证金5万元;三、橡塑机械公司支付货物运输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7,370元为基数按照6%/年自2013年8月30日起计算至橡塑机械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上述第一、二、三款于十日内履行。(2013)虹民二(商)初字第167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