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集装箱公司承接物流公司一笔集装箱运输业务,B实际承运,由B的驾驶员驾驶前述货车将集装箱所装载的货物由上海洋山港一期码头运至苏州。送货完毕后,B以物流公司与其存在债权债务为由将空集装箱扣留而未归还至物流公司指定的堆场。B将存放集装箱提箱单交给物流公司,物流公司于当日将空集装箱归还集装箱公司。律师
物流公司理应及时将其持有的集装箱设备交接单交给B,以方便B将涉案集装箱归还至指定堆场浦东,但物流公司在明知超期归还集装箱将产生相应超期费用的情况下也没能及时将其持有的集装箱设备交接单交给B,物流公司亦未将1,600元运费及时支付给B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对最终造成高额的集装箱超期费及其他费用应承担主要责任。
集装箱公司与B系挂靠经营合同关系,B以集装箱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同时支付一定的挂靠费用,B作为挂靠人对外经营活动发生的债权债务,应由被挂靠人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故集装箱公司对B所负担的前述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律师
造成涉案集装箱超期归还产生高额费用的原因是B擅自扣留集装箱,而非物流公司没有将第二份集装箱设备交接单交给B。即使B没有拿到第二份集装箱设备交接单,他也可以按照第一份设备交接单将集装箱送至中远集发临港。物流公司已经将还箱地改至浦东的情况通知了B的驾驶员,告知到接单处拿取第二份设备交接单,但B不让其驾驶员拿单,并在上午给物流公司打电话,要求物流公司付清之前的运费7,300元以及本单运费1,600元后才同意还箱。
B承接物流公司的涉案集装箱运输业务,双方达成了口头运输合同。按照合同约定,B负有按约运送货物以及在送完货物后将集装箱归还至指定地点的义务,物流公司应当在B履行上述义务后支付运费1,600元。从合同履行的情况看,B在送完货物后以物流公司拖欠其之前发生的运费为由扣留集装箱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由此给物流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由B承担赔偿责任。律师
B在完成送货后以扣留涉案集装箱的方式迫使物流公司支付之前运费,在之后的多次协调中,B也始终坚持把物流公司付清上述运费作为还箱的前提条件,即无论物流公司是否将第二份集装箱设备交接单交给B,B在取得上述费用之前均不同意还箱,物流公司未交付第二份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并非B不按期还箱的原因,造成涉案集装箱超期归还的原因是B的扣箱行为。
B与物流公司就之前运输业务发生的运费争议,可以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解决。B从事集装箱运输业务,明知超期归还集装箱将产生高额的超期费用,却长期扣留涉案集装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涉案集装箱超期归还产生的超期使用费和落箱费,应当由B承担。律师
具体损失计算如下:由于同一天发生的其他3笔集装箱运输业务还箱均超期2天,扣除相应的超期使用费260元后,B应承担的超期使用费为41,160元,加上落箱费6,200元,B应赔偿损失计47,360元。扣除物流公司同意支付的运费1,600元之后,B还应当赔偿物流公司损失45,760元。物流公司在二审中自愿放弃顶板补片和移箱费的主张,并同意从集装箱公司和B应赔偿的费用中扣除涉案集装箱运输业务的运费1,600元,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可予准许。(2013)宝民二(商)初字第988号(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27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