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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比预计的少,多交的运费要求退还

物流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由物流公司出面与G签署甲方为物流公司,乙方为G的货运合同契约条款一份,载明:“每吨以陆佰柒拾元结算”。律师

G共托运五批货物,物流公司分五单交实际承运单位将货物运至目的地。

G诉称,双实际只委托物流公司运输了145.40吨货物。G要求物流公司方将多付的运费72,582元退还给G,但物流公司方一直拒不退还。G确认其共向物流公司方托运了五批货物,物流公司方向实际承运单位支付了94,510元运费,其余四批货物的运费均由G自行支付给实际承运单位。为此,G同意在诉请金额中扣除物流公司方可获得的运费差价。

物流公司辩称,其个人与G发生运输业务,责任应该由其个人承担。而且,五笔运输业务均已履行完毕,G也支付了运费,双方的交易已经结清,其不应向G返还款项。律师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双方主体。物流公司与G签署的货运合同契约条款从名称及约定内容看,其性质就是货运合同,该货运合同契约条款中的条款也明确了物流公司作为承运人、G作为托运人的各项权利义务。故该货运合同契约条款即是约束G及物流公司的运输合同。

G却按物流公司方与实际承运单位约定的运费价格,直接向实际承运单位支付了序号2-5的四笔运费。考虑到物流公司方现已无需再向实际承运单位支付其余运费,故扣除已支付的94,510元运费后剩余费用75,490元应当返还给G。律师

由于物流公司是实际收款人,也是运输业务实际的经办人,其本人也表示应当由其承担运输合同项下的责任,对物流公司方所受到的损失,就本案现有证据看,即双方之间与物流公司和实际承运单位之间不同运费的差价损失。对此,G也同意在诉请金额中扣除运费差价损失。根据托运合同记载的货物重量得出物流公司方应收G运费及应付实际承运单位运费的差额为9,306.40元。故扣除该差价损失后,流公司还应返还G运费66,183.60元。(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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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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