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与中通快递运输合同纠纷一案,N将涉案人参交寄中通快递,支付上海斌斌公司快递运费360元。中通快递出具的中通速递详情单正面显示,寄件人为N。
除另有约定外,快递合同自详情单主要信息填写完毕且寄件人和快递服务组织收寄人员共同签名后生效”。后因涉案人参在运输途中遭损坏而收件人拒绝签收,故涉案人参退回中通快递处。之后,中通快递与N就涉案人参的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涉案人参一直存放在中通快递处。律师
N诉称,N与中通快递中通公司签订1份运输合同,委托中通快递中通公司所属的浦东新区南汇中通公司营业部运输东北野山参至吉林省白山市,货物价值34,525元。中通快递中通公司将货物运输至吉林省长春市中转站时发生问题,导致损坏,无法正常使用。N多次与中通快递中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请求判令中通快递中通公司赔偿N实际损失34,525元、快递运费360元。
中通快递中通公司辩称,中通快递的主体资格不适格,中通快递没有收取N的货物,不应承担责任。律师
现在中通快递处涉案的人参因损坏严重已无法分辨其具体数量,且残存的人参均已霉变。经清点,人参包装盒的红色垫板有18片。
N认为其共从吉林的商家处购买了24支人参,实际使用掉3支,考虑到上海的气候,将余下的21支人参交出售人参的吉林商家代为保管。现确认涉案人参的包装盒有18只,但认为装有21支人参,而21支人参和24支人参的包装盒是一样的。中通快递则认为一个包装盒装1支人参,只能确认18支人参。
中通快递以作为寄件人的N填写速递详情单的方式与N确立快递服务合同,而速递详情单背面印有的契约条款,亦属快递服务合同的附随内容。由于速递详情单系中通快递方制作的格式合同,中通快递应当在订立合同时以合理方式提请作为寄件人的N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律师
涉案的速递详情单正面印有“您的签名意味着您理解并接受背书契约条款内容。下列信息请您务必仔细填写;未填写,若发生问题将对您的维权产生不利影响。您的快件价值超过500元,建议您购买保险。是否保险”以及“业务员是否有验视货物并提示您阅读背书条款内容及告之您的权利、义务和风险”内容,但上述内容后的是与否的选择框中均未有选择,而中通快递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向N对相关格式条款进行了说明,应当视为上海斌斌公司未尽说明义务,契约条款中有关“未保价快件延误、损毁或丢失的,文件类最高按三百元每票赔偿,包裹类按每公斤十五元赔偿,但每票最高不超过五百元,对其他损失或间接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律师
中通快递在履行快递服务合同过程中,将N交寄的人参损毁构成违约,应当赔偿N相应的经济损失。中通快递在涉案人参遭损毁而收件人拒绝签收,又退回其处后,在与N就赔偿问题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负有妥善保管涉案人参的义务。因其保管不善,造成残存的涉案人参霉变,责任在中通快递。因此,中通快递应全额赔偿N涉案人参的损失及同时遭损毁的人参包装盒的损失。
定涉案人参的价值为每支单价1,500元。至于涉案遭损毁的人参数量,依据N与中通快递一致确认18个包装盒的意见,依常理认定为18支。认定涉案人参的实际损失为27,000元。对于人参包装盒的损失价值,定损毁的包装盒价值为800元。
当然,因中通快递履行快递服务合同存在违约行为,中通快递还应当赔偿收取N的快递运费360元。律师
依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一、二款,《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中通快递上海中通吉速递服务有限公司于十日内赔偿N人参损失27,000元;二、中通快递上海中通吉速递服务有限公司于十日内赔偿N人参包装盒损失800元;三、中通快递上海中通吉速递服务有限公司于十日内赔偿N快递运费360元;四、驳回N的其余诉讼请求。(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1569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