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印刷公司以法定代表人L名义向上海印刷公司处购买胶印机一台,L与S签订“设备买卖协议书”一份,协议规定,L向S购买的胶印机,价格50万元等。由于广州市印刷公司需将设备运至广州,故经S介绍委托货运公司进行运输。律师
广州市印刷公司即委托货运公司进行运输,并办理货物运输及保险事宜。在货物运输途中,货运公司以上海印刷公司曾结欠其4万余元的运费为由,与该公司的负责人S联系要求付清结欠的运费,S则称该设备已转让,不同意支付全部结欠的运费,仅同意支付结欠的部分运费,货运公司没有同意,并将设备运至广州后不直接交付广州市印刷公司,且将设备运至广东佛山的朋友处存放。律师
印刷公司向货运公司支付相应的本案运费后,货运公司重新安排车辆将设备从广东佛山运至广州市印刷公司处。设备运至广州市印刷公司处后,广州市印刷公司因设备生锈,委托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对设备现状进行公证,并委托他人进行设备的拆卸、除锈、清洗等。
由于货运公司将机器长期存放于露天,日晒雨淋,保管不善,导致设备生锈严重,广州市印刷公司为此花费清洗、除锈费15,500元。另外由于货运公司迟延交货,致广州市印刷公司与下家的买卖合同违约,广州市印刷公司双倍返还下家定金34万元。律师
广州市印刷公司表示,由于设备拖延交货,致广州市印刷公司双倍返还给销售客户的下家定金34万元,另外,由于设备遭长期的日晒雨淋,导致设备生锈,广州市印刷公司为此花费清洗、除锈费用15,500元,共计损失355,500元,要求货运公司或货运公司与两货运公司共同进行赔偿。货运公司及第二货运公司表示,本案运输与自己无关,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货运公司表示,本案设备虽由自己进行运输,但由于广州市印刷公司不及时提货所致铁锈。律师
货运公司承接本案业务后,以案外人尚结欠其运费为由,拒绝将设备交付广州市印刷公司,致广州市印刷公司无法向其下家交付本案设备,构成违约,并经法院判决广州市印刷公司承担相应的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律师
广州市印刷公司主张的双倍定金损失为34万元,与广州市印刷公司的实际损失不符,对于广州市印刷公司的损失应为其中的50%,即17万元为广州市印刷公司的实际经济损失;广州市印刷公司购买的设备本身系二手设备,长期延迟交货或保管不善,确实有可能对设备造成一定的影响,酌定由货运公司赔偿广州市印刷公司设备的清洗及除锈费5,000元。上述二项损失共计175,000元,该损失由货运公司不当行为所致,理应由货运公司进行赔偿。(2013)青民二(商)初字第15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