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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伤颅脑导致精神障碍构成九级伤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运输公司员工李L驾驶公司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路口北向东转弯时,适遇张W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南向北行驶至X路路口,两车相撞,造成张W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李L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W无责任。

张W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31天,后张W至某县人民医院门诊治疗。为治疗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情,张W共花费医疗费6,380.10元,运输公司为张W垫付医疗费52,111.04元(含住院期间伙食费431.60元)。

2014年6月19日,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张W伤残等级及“三期”作出鉴定,结论为:张W因交通事故致硬脑膜下血肿(右侧额颞部),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裂伤(额顶部),皮下异物,鼻骨骨折,脑挫裂伤(右侧颞叶),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尿道损伤。现面部疤痕形成局部隆起,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评定十级伤残,酌情给予伤后休息期60日,营养期30日,护理期30日。为此,张W支付鉴定费2,300元。

同日,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张W精神状态进行鉴定,结论为:张W因交通事故受伤,使其患有脑损害所致精神障碍,构成九级伤残,给予休息期180日,护理期120日,营养期60日。为此,张W支付鉴定费4,000元。

经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评估,张W二轮摩托车损失为1,434元,为此张W支付了评估费200元。

重型自卸货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其中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为1,000,000元,不计免赔率。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赔偿项目为:医疗费金额变更为6,380.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20元(20元/天×31天)、误工费10,920元(1,820元/月×6个月)、营养费1,800元(900元/月×2个月)、护理费6,000元(1,200元/月×5个月)、残疾赔偿金145,000元、交通费100元、衣物损失费200元、评估费200元、鉴定费6,300元。

残疾赔偿金192,944.40元(43,851元/年×20年×22%)、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车辆修理费1,434元协商为145,000元,9,000元,500元。张W要求赔偿律师费5,500元过高,酌定律师费为4,000元。

以上张W可获赔的费用中,医疗费58,059.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20元、营养费1,800元,合计60,479.54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张W10,000元,余额50,479.54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张W。

护理费4,800元、误工费10,920元、残疾赔偿金14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交通费100元,合计169,820元,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张W110,000元,余额59,82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张W;车辆修理费500元、衣物损失费200元,合计700元,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张W。

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鉴定费6,300元、评估费200元、律师费4,000元,合计10,500元,由运输公司赔偿张W。(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0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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