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诉被告上海某环卫清洁有限公司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要求支付交通事故造成的后续费用。
被告环卫公司员工李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遇案外人Z驾驶小轿车相撞,造成Z及Z车内三人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承担全部事故责任。
该车辆系环卫公司所有,事发时驾驶员李某在为被告环卫公司工作,系职务行为。环卫公司就肇事车辆向被告太平洋保险吉安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额100万元,不计免陪),事发在保险期限内。
经司法鉴定结果为右尺桡骨远端骨折并累及关节面,经手术治疗后,该损伤构成十级伤残,酌情给予治疗休息期180日,营养期75日,护理期75日,上述期限均含二期。
原告主要的损失已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应当赔偿原告的限额已经用尽,原告主张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要求二被告赔偿取出内固定的医疗费及相关律师费用。后续医疗费6,225.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20元×8天)、律师代理费1,000元。
法院认为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属于合理,在前一次诉讼中原告已经获得律师费5,000元的赔偿金额,本次诉讼其再主张律师费1,000元,尚属合理。法院判决:被告中财产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6,146.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合计6,306.63元;被告环卫公司赔偿原告律师费1,000元。